新華通訊社與沙特通訊社新聞交換和合作協定

《新華通訊社與沙特通訊社新聞交換和合作協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本著促進這種友好關係並拓展兩國在新聞領域合作範圍的原則達成的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華通訊社與沙特通訊社新聞交換和合作協定
  • 簽署時間:1999年10月31日
  • 簽署地點:利雅得
  • 簽署雙方:新華通訊社代表沙特通訊社代表
協定內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友好關係的基礎上,本著促進這種友好關係並拓展兩國在新聞領域合作範圍的原則,新華通訊社(以下簡稱新華社)和沙特通訊社(以下簡稱沙通社)達成以下協定:
第一條
兩個通訊社將免費交換各自的阿拉伯文和英文新聞。雙方交換的新聞僅供對方使用,不得轉售或提供給第三者。
雙方保證在使用對方的新聞時註明訊息來源,保持新聞基本內容,不歪曲願意。
第二條
第一條中所述新聞的交換將通過衛星線路或有線及無線電信方式(電報)或任何其他可以把新聞傳送給另一方的適當方式實現。
雙方同意承擔將本通訊社的新聞傳送給另一方所需的費用。
第三條
雙方同意在報導對方國家發生的重大事件時優先使用對方通訊社的新聞,而非其他通訊社和新聞媒體播發的新聞。
第四條
在兩國間進行正式訪問或發生重要事件時,兩個通訊社將免費交換新聞照片。
第五條
雙方承若向對方新聞代表團提供一切可能主必需的便利和幫助,使他們能夠以可能的最佳方式完成任務。
第六條
雙方同意根據經雙方認可的計畫在新聞和技術領域交換專家並設定免費培訓課程。
第七條
兩個通訊社的有關人員將進行互訪或通過交換文電的方式尋求加強合作的適當方式,並為履行本協定第六條中所述內容以及落實合作的其他方面制定具體計畫。
第八條
雙方同意滿足對方有關提供特別報導、新聞分析、圖片新聞報導或新聞照片的要求。
提出要求的一方將根據雙方事先商定的協定和對等原則支付費用。
第九條
雙方同意為對方通訊社在本國工作的記者提供所需幫助和便利,使其能夠順利工作。
第十條
本協定有效期二年,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期滿前至少三個月內不向另一方提出終止或修改本協定的報告,本協定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二年。
第十一條
在執行本協定的過程中出現的任何爭議將由雙方友好解決。
第十二條
本協定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書就,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定於1999年10月31日(回曆1420年7月22日)在利雅得簽署。
新華通訊社代表  沙特通訊社代表
唐家璇  福阿德·法爾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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