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通訊社和時事通信社新聞合作協定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0年04月23日
  • 生效日期:1980年04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簽訂日期1980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23日)
新華通訊社和時事通信社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簽署了關於交換新聞的備忘錄,建立了兩社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為進一步加強和發展這種關係,兩社趁新華通訊社社長曾濤應時事通信社的邀請於一九八0年四月訪問日本之機,簽訂關於兩社新聞合作協定如下:
一、兩社根據平等互惠的原則,通過雙方認為適當的手段,無償地交換新聞和新聞照片。
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特約稿件時,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支付費用。
二、雙方在使用對方的新聞和新聞照片時,不歪曲原意。
三、雙方對駐本國的對方記者的工作予以協助。
四、雙方今後仍保持密切接觸,隨時就進一步加強合作關係的措施進行協商。
五、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只要任何一方不在六個月以前發出停止執行的通知,就無限期地延續。
六、本協定中文和日文均為正文。
新華通訊社社長時事通信社社長
曾濤大板忠義
(簽字)(簽字)
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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