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通訊社和印度聯合新聞社新聞合作協定是由印度在1980年10月1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0年10月17日
-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1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0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17日)
新華通訊社(以下簡稱新華社)和印度聯合新聞社(以下簡稱印聯社),根據平等互惠原則,簽訂下列協定:
第一條新華社同意印聯社有權抄收和採用新華社對外廣播的國內和國際新聞。
第二條印聯社同意新華社有權抄收和採用印聯社對外廣播的國內和國際新聞。
第三條本協定完全是建立在對等的基礎之上,不涉及貨幣支付問題。抄收費用由抄收的一方承擔,播發費用由播發的一方承擔。
第四條新華社和印聯社編髮對方稿件時應忠實於原稿,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改變對方所發新聞的事實、內容和意圖;直接引用時不改變原文。
第五條新華社和印聯社在使用對方新聞時,應註明新聞來源。
第六條新華社和印聯社交換的新聞不具有專利權。
第七條本協定簽字後即行生效,有效期兩年。除非簽字的一方在協定期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要求修改或終止本協定,否則,期滿後自動延長有效期兩年。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簽字,一式兩份,以中文、英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華通訊社代表印度聯合新聞社代表
曾濤米阿錢達尼
(簽字)(簽字)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17日)
新華通訊社(以下簡稱新華社)和印度聯合新聞社(以下簡稱印聯社),根據平等互惠原則,簽訂下列協定:
第一條新華社同意印聯社有權抄收和採用新華社對外廣播的國內和國際新聞。
第二條印聯社同意新華社有權抄收和採用印聯社對外廣播的國內和國際新聞。
第三條本協定完全是建立在對等的基礎之上,不涉及貨幣支付問題。抄收費用由抄收的一方承擔,播發費用由播發的一方承擔。
第四條新華社和印聯社編髮對方稿件時應忠實於原稿,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改變對方所發新聞的事實、內容和意圖;直接引用時不改變原文。
第五條新華社和印聯社在使用對方新聞時,應註明新聞來源。
第六條新華社和印聯社交換的新聞不具有專利權。
第七條本協定簽字後即行生效,有效期兩年。除非簽字的一方在協定期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要求修改或終止本協定,否則,期滿後自動延長有效期兩年。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簽字,一式兩份,以中文、英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華通訊社代表印度聯合新聞社代表
曾濤米阿錢達尼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