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通訊社和印度報業托拉斯通訊社新聞合作協定是由印度在1980年11月14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0年11月14日
- 生效日期:1980年11月1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0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1月14日)
新華通訊社(以下簡稱新華社)和印度報業托拉斯通訊社(以下簡稱印報托),出於更廣泛的專業合作的意願達成下列協定。
第一條新華社同意印報托有權採用新華社的新聞。
第二條印報托同意新華社有權採用印報托的新聞。
第三條兩家通訊社在採用對方的新聞時,不得改變它的原意、事實和內容,並註明新聞來源和嚴格遵守新聞發表的時限。
第四條印報托免費向新華社新德里分社提供電傳新聞稿。
在對等基礎之上,新華社向印報托北京分社提供電傳英文稿。
第五條新華社和印報託交換的新聞不具有專利權。
第六條雙方交換新聞都是免費的。
第七條雙方向對方在首都的常駐記者在執行任務方面盡力提供一切可能的協助。
第八條新華社和印報托本著專業合作的精神積極地考慮彼此的其他新聞業務的要求,包括專題新聞和本協定規定之外的技術性服務,所需費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擔。
第九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非簽字的一方在本協定期滿的當年內六個月以前書面通知對方要求修改或終止本協定,否則,期滿後自動逐年按年曆延長有效期十二個月。
雙方同意由於新技術的可能出現並便於相互利用,在不修訂雙方合作的主要條款的前提下,在任何時候經雙方同意,本協定的條文和條件可以進行補充和修改。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簽字,一式兩份,以中文、英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華社代表印報托代表
曾濤皮·克·羅伊
(簽字)(簽字)
生效日期1980年11月14日)
新華通訊社(以下簡稱新華社)和印度報業托拉斯通訊社(以下簡稱印報托),出於更廣泛的專業合作的意願達成下列協定。
第一條新華社同意印報托有權採用新華社的新聞。
第二條印報托同意新華社有權採用印報托的新聞。
第三條兩家通訊社在採用對方的新聞時,不得改變它的原意、事實和內容,並註明新聞來源和嚴格遵守新聞發表的時限。
第四條印報托免費向新華社新德里分社提供電傳新聞稿。
在對等基礎之上,新華社向印報托北京分社提供電傳英文稿。
第五條新華社和印報託交換的新聞不具有專利權。
第六條雙方交換新聞都是免費的。
第七條雙方向對方在首都的常駐記者在執行任務方面盡力提供一切可能的協助。
第八條新華社和印報托本著專業合作的精神積極地考慮彼此的其他新聞業務的要求,包括專題新聞和本協定規定之外的技術性服務,所需費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擔。
第九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非簽字的一方在本協定期滿的當年內六個月以前書面通知對方要求修改或終止本協定,否則,期滿後自動逐年按年曆延長有效期十二個月。
雙方同意由於新技術的可能出現並便於相互利用,在不修訂雙方合作的主要條款的前提下,在任何時候經雙方同意,本協定的條文和條件可以進行補充和修改。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簽字,一式兩份,以中文、英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華社代表印報托代表
曾濤皮·克·羅伊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