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通訊社和菲律賓通訊社新聞交換協定是由菲律賓在1978年12月13日,於馬尼拉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78年12月13日
-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馬尼拉
(簽訂日期1978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3日)
鑒於新華通訊社和菲律賓通訊社交換新聞將有助於增強和發展中國人民與菲律賓人民之間的友誼,雙方根據互利原則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條新華通訊社和菲律賓通訊社同意相互無償地抄收、交換和利用對方的國內與國際新聞。協定一方在利用對方新聞時,應尊重其原意;直接引用時,不改動原文。
第二條新華通訊社和菲律賓通訊社同意相互無償地通過航寄或雙方同意的其他合適途徑交換新聞圖片並加以利用。需要時,協定一方可要求對方用傳真的辦法提供圖片,費用由提出要求一方支付。協定一方在採用對方圖片時,應尊重圖片說明的原意。
第三條雙方交換的新聞和圖片都不具有專利權。但雙方均不得向第三者轉讓將自對方的新聞原稿。
第四條新華社和菲律賓通訊社同意相互為對方派駐本國的分社免費安裝抄收對方新聞的電傳機,傳送新聞並迅速向對方免費提供該電傳機所需用紙、色帶,維修設備,和支付該電傳機線路租金。
第五條新華通訊社和菲律賓通訊社同意相互向對方派駐本國的記者在履行其業務職責方面提供一切可能的合作和幫助。
第六條本協定自簽字日期起生效,為期一年。以默認方式繼續有效。如協定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時,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在馬尼拉簽字,中文和英文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華通訊社菲律賓通訊社國內
代表國際新聞局局長
張結洛倫佐·開魯茲
(簽字)(簽字)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3日)
鑒於新華通訊社和菲律賓通訊社交換新聞將有助於增強和發展中國人民與菲律賓人民之間的友誼,雙方根據互利原則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條新華通訊社和菲律賓通訊社同意相互無償地抄收、交換和利用對方的國內與國際新聞。協定一方在利用對方新聞時,應尊重其原意;直接引用時,不改動原文。
第二條新華通訊社和菲律賓通訊社同意相互無償地通過航寄或雙方同意的其他合適途徑交換新聞圖片並加以利用。需要時,協定一方可要求對方用傳真的辦法提供圖片,費用由提出要求一方支付。協定一方在採用對方圖片時,應尊重圖片說明的原意。
第三條雙方交換的新聞和圖片都不具有專利權。但雙方均不得向第三者轉讓將自對方的新聞原稿。
第四條新華社和菲律賓通訊社同意相互為對方派駐本國的分社免費安裝抄收對方新聞的電傳機,傳送新聞並迅速向對方免費提供該電傳機所需用紙、色帶,維修設備,和支付該電傳機線路租金。
第五條新華通訊社和菲律賓通訊社同意相互向對方派駐本國的記者在履行其業務職責方面提供一切可能的合作和幫助。
第六條本協定自簽字日期起生效,為期一年。以默認方式繼續有效。如協定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時,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在馬尼拉簽字,中文和英文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華通訊社菲律賓通訊社國內
代表國際新聞局局長
張結洛倫佐·開魯茲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