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通訊社與塞內加爾通訊社新聞合作協定

新華通訊社與塞內加爾通訊社新聞合作協定是由塞內加爾在1978年01月26日,於達喀爾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78年01月26日
  • 生效日期:1978年01月2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達喀爾
  (簽訂日期1978年1月26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26日)
為了加強中塞兩國人民的友誼和進一步發展新華通訊社與塞內加爾通訊社之間卓有成效和友好的合作關係,雙方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如下協定:
第一條新華通訊社和塞內加爾通訊社同意相互交換國內和國際新聞,並加以利用。利用對方新聞時,應尊重原意,直接引用時不改動原文。
第二條新華通訊社和塞內加爾通訊社同意相互通過航寄定期交換新聞圖片。在需要時,一方可要求對方用傳真的辦法播發照片,費用由提出一方支付。在採用對方圖片時,應尊重圖片說明原意。
第三條雙方提供的新聞和航寄圖片都是無償的,不具有專利權。
第四條新華通訊社和塞內加爾通訊社將在可能範圍內盡力給予對方派駐本國記者以協助和方便。
第五條本協定簽字後即行生效,期限為一年,以默認方式繼續有效。如一方要求廢除本協定,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在達喀爾簽字,一式兩份,以中文和法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華通訊社代表塞內加爾通訊社代表
閻世緣阿馬杜·迪安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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