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通訊社與索馬里國家通訊社新聞合作協定是由索馬在1978年03月1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78年03月10日
- 生效日期:1978年03月1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8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10日)
為了加強中索兩國人民的友誼和增進新華通訊社和索馬里國家通訊社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雙方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如下協定:
第一條新華通訊社和索馬里國家通訊社同意相互無償地抄收、交換和採用對方的國內和國際新聞。雙方保證在採用對方新聞時,不歪曲原意,直接引用時不改動原文。
第二條新華通訊社和索馬里國家通訊社同意相互無償地通過航寄交換新聞圖片。需要時,一方可要求對方用傳真的辦法提供圖片,費用由提出一方支付。在採用對方圖片時,應尊重圖片說明原意。
第三條雙方交換的新聞和圖片都不具有專利權。
第四條新華通訊社和索馬里國家通訊社將在可能範圍內盡力給予對方派駐本國記者以協助和方便。
第五條本協定簽字後即行生效,期限不定。如一方要求廢除本協定,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三月十日在北京簽字,一式兩份,以中文、英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華通訊社社長索馬里新聞和國家指導部長
曾濤阿卜迪卡西姆·薩拉德·哈桑
(簽字)(簽字)
生效日期1978年3月10日)
為了加強中索兩國人民的友誼和增進新華通訊社和索馬里國家通訊社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雙方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如下協定:
第一條新華通訊社和索馬里國家通訊社同意相互無償地抄收、交換和採用對方的國內和國際新聞。雙方保證在採用對方新聞時,不歪曲原意,直接引用時不改動原文。
第二條新華通訊社和索馬里國家通訊社同意相互無償地通過航寄交換新聞圖片。需要時,一方可要求對方用傳真的辦法提供圖片,費用由提出一方支付。在採用對方圖片時,應尊重圖片說明原意。
第三條雙方交換的新聞和圖片都不具有專利權。
第四條新華通訊社和索馬里國家通訊社將在可能範圍內盡力給予對方派駐本國記者以協助和方便。
第五條本協定簽字後即行生效,期限不定。如一方要求廢除本協定,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三月十日在北京簽字,一式兩份,以中文、英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華通訊社社長索馬里新聞和國家指導部長
曾濤阿卜迪卡西姆·薩拉德·哈桑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