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機構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

《新聞出版署機構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在1991.05.29由新聞出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聞出版署機構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頒布時間:1991.05.29
  • 實施時間:1991.05.29
第一章 機構編制、幹部管理的原則,第二章 機構編制的管理,第三章 領導職數和人員結構比例,第四章 幹部管理許可權,第五章 專業幹部管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機構編制、幹部管理的原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署機關、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幹部隊伍的管理,完善機構編制和幹部管理制度,根據中央、國務院的規定和有關主管部委的要求,結合我署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構編制工作,須貫徹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明確職責,減少層次,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條 機構編制工作,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機構序列和已確定的編制數額,確定機構級別,規定領導職數,核定人員編制和人員結構比例,嚴格按規定的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執行。
第四條 機構編制工作,應根據新聞出版事業的發展和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需要,及時對機構編製作出相應的調整。
第五條 幹部管理工作,要貫徹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堅持幹部“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標準。
第六條 幹部管理工作,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七條 加強幹部隊伍的計畫管理,嚴格控制幹部隊伍的增長。
第八條 不斷完善幹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乾部人事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機構編制的管理

第九條 署機關司級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編委批准的“三定”方案設定;處級機構的設定、調整和編制的增減,由署人事教育司審核,署黨組審批。
第十條 事業單位的中層機構實行限額管理。各單位的機構限額由署核定。限額內的中層機構的設定或調整,可由各單位自行決定,報署備案,如超出限額設定機構,必須經署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編制由署核定,報請人事部批准。在核定各單位編制總數的同時,根據國家關於幹部和工人崗位的規定以及各單位人員構成的實際情況,劃分幹部、工人編制。
第十二條 應充分發揮已有行政職能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作用,嚴格控制增設機構和擴大編制。各單位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一經審定,必須嚴格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機構,提高機構規格;不得擅自增加或變相增加編制。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臨時性機構的設定。屬於職能部門的任務,應由有關部門辦理,需協調的工作,可採取聯席會議的形式解決,確需設立不增加編制的臨時性機構,任務完成後,應隨即撤銷。
第十四條 全國性的協會,學會等社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需由有關單位或組織提出報告,由署人事教育司商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報署審批。

第三章 領導職數和人員結構比例

第十五條 署機關領導幹部職數按下例規定配備:
1、司(室)的領導幹部職數,一般配備正職一名,副職一名。任務較重、人員較多的司(室)、經黨組批准,可增設副職一名,具體職數在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的總職數內確定。
2、處級領導幹部職數按《關於署機關處級領導職務任命的暫行規定》([90]新人乾字第140號)執行。
第十六條 直屬單位領導幹部職數按下例規定確定:
1、領導班子職數,由署根據各單位編制總數和工作需要具體核定。一般3—5人;工作任務較重的最多不超過7人。
2、處級幹部職數,由署核定限額,編制在5人以下的處(室)配備一職;6—15人的處室配被二職;16人以上的可配備三職。原則上處級幹部與一般幹部的比例平均不超過1:4。高等院校系(所)級幹部按國家教委(87)教乾字005號文規定配備。
3、科級幹部職數,各單位可按照勞人乾(86)50號檔案規定,自行掌握,凡是設科的處級單位和部門不設正、副主任科員。
4、黨委、紀委、團委、工會的幹部,按中央組織部的規定配備,署在核定上述部門領導幹部職數時按規定列入單位幹部職數總額內。
第十七條 各單位必須在署核定的領導幹部職數內配備領導幹部,不得自行設立領導職務和增加領導職數。
第十八條 高等院校領導職數按國家教委(85)教計字090號文規定執行。

第四章 幹部管理許可權

第十九條 署機關幹部任免按下列規定執行:
1、機關正、副、司級和正處級幹部,由黨組管理,人事教育司負責考核,辦理任免手續。
2、副處級幹部任免,由人事教育司負責考核,提交主管部門工作的副署長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署長審批,黨組成員閱知。
3、主任科員及以下職務的任免,由所在司(室)負責考核,人事教育司審批。
第二十條 直屬單位幹部任免按下列規定執行:
1、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學出版社、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新聞出版報社社長、總編輯為中央宣傳部管理的幹部、由新聞出版署協助中宣部管理。
2、其他各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正、副局級幹部,二級單位黨政正職幹部為署黨組管理的幹部,由人事教育司負責考核,辦理任免手續(附署管幹部職務名稱表)。
3、直屬單位助理、人事處長、由本單位負責考核任免,在辦理正式手續前,先徵求署人事教育司意見,經審核同意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單位上述幹部的任免按企業法有關規定執行。
4、單位中層幹部的任免,由各單位在幹部職數限額內審批,報署備案。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單位審批前,需徵求署人事教育司的意見:
(1)屬於越級提拔的;
(2)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提拔的。
如無上述情況的中層幹部任免,要及時向人事教育司備案,人事教育司在10日內予以答覆後(超過10日者視為同意),方可正式宣布任免決定。備案材料包括任免通知、幹部任免呈報表和考察材料。
第二十一條 幹部在任職期間,因身體狀況不佳,一年以上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一般應予免職。
第二十二條 任命幹部要嚴格按組織程式辦事。堅持按中發(1986)4號檔案和中組發(1986)3號檔案精神執行,即:選撥任用領導幹部,要經人事部門考察,廣泛聽取意見,集體研究決定;不能沒有聽取考核情況,就由個別領導成員臨時動議,倉促作出任命決定,也不能以傳閱圈批的辦法代替集體討論。
第二十三條 幹部調配工作,要嚴格執行人事部規定的迴避原則。屬於應迴避的親屬關係,不能調入同一單位工作。
第二十四條 直屬單位調配、離退休等管理許可權與幹部任免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五條 切實加強幹部隊伍的計畫管理。幹部指標應與工人指標分開,由人事教育司統一管理。根據人事部的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從社會上和工人中吸收錄用幹部。如確實因工作需要吸收錄用,各事業單位必須經署人事教育司批准,署機關須經署領導批准,在吸收錄用幹部指標內進行。沒有指標的,一律不得吸收錄用。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接收應屆各類畢業生、軍轉幹部由人事教育司實行計畫管理,在署人事教育司下達的計畫指標內進行接收工作。

第五章 專業幹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專業幹部的評聘按下述分工建立評審組織:
1、在署黨組統一領導下,成立署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指導和組織全署職改工作的開展。各單位成立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職改工作的進行。其成員名單報署備案。
2、署設立專業人員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司局級單位設立專業人員中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處級單位設立專業人員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經署授權,有的單位可評審高級專業職務。各級評審委員會的建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各級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的成立須報署審批,其中,二級單位的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報主管單位審批。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按工作需要設定專業技術崗位,報署審批。署下達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各單位不得超過崗位數額聘任。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審批許可權:
1、司局級單位負責中級以下(含中級)專業職務聘任的審批:處級單位負責初級單位專業職務聘任的審批;司局級單位的副高級專業職務和處級單位的中級專業職務,報署備案;司局級單位的正高級專業職務、處級單位的副高級專業職務由署審批同意後,由單位行政領導聘任。
2、各級專業技術職務由各單位行政領導聘任,直屬單位正職領導幹部的專業技術職務由署聘任,其中,二級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由主管單位聘任。
第三十條 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年齡及提高退休費比例,需按下列規定執行:
1、專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的離退休制度。凡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專業技術人員,由所在單位辦理離退休手續,其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報署備案。
2、對少數符合國發(1983)141號文規定的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需在單位專業指標限額內,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報署審批。
3、對少數符合國發(1986)26號文規定的提高退休費比例的高級專家,由所在單位提出,報署審批。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署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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