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直屬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

《新聞出版署直屬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在1992.07.29由新聞出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聞出版署直屬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頒布時間:1992.07.29
  • 實施時間:1992.07.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聘用條件和程式,第三章 聘用契約的簽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第四章 聘用制幹部的有關待遇及組織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對各直屬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的管理,調動幹部的工作積極性,根據中組部、人事部有關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聘用制幹部是指署各直屬事業單位從工人(包括契約制工人)中聘用到幹部崗位上任職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新聞出版署對聘用制幹部實行計畫管理。各單位必須在定員、定編,定崗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在計畫內聘用幹部。
第四條 聘用制幹部與所在單位錄用幹部在工作、學習、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以及晉職升級、評定職稱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二章 聘用條件和程式

第五條 聘用制幹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思想品德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事業心強。
(二)從工人當中聘用幹部,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並要具有擬聘職務要求的基本知識和工作能力。
(三)聘用非在職人員,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用契約制工人手續,再按聘用幹部的程式進行聘用。聘用期滿不再續聘後,可安排工人工作。
(四)首次聘用的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特殊需要的,經署批准,年齡可適當放寬。
(五)身體健康。
第六條 聘用程式
(一)根據聘用崗位所需條件,經領導提名,民主推薦或公開招聘,確定聘用人選。
(二)聘用制幹部須填寫《聘用制幹部審批表》,由本單位聘用,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三)首次被聘用的應有一年試用期,由用人單位頒發聘書。

第三章 聘用契約的簽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七條 聘用制幹部聘用期一般為3-5年左右(包括試用期)。聘用期滿如工作需要,經考核合格可以續聘。
第八條 首次聘用和續聘,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必須簽訂《聘用契約》。聘用契約要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聘用契約一經簽訂,即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九條 聘用契約的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以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幹部人事工作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不履行契約,或違法亂紀和失職、瀆職情況嚴重的,用人單位可解除或終止聘用契約。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受開除、勞教以及判刑處理的,其契約自行解除。
第十一條 聘期未滿,又不符合第十條款項的,以及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聘用契約。
第十二條 聘用制幹部按國家規定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應徵入伍或招考、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可以解除或終止聘用契約。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一方要求解除或終止聘用契約,須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並在不損害雙方權益情況下,對履行契約的善後事宜作出妥善處理。

第四章 聘用制幹部的有關待遇及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和解聘後的待遇,以及退休、退職,按照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人法發(1991)5號文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納入幹部統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用人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據契約要求,對聘用制幹部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晉升、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署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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