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管理條例

1980年9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0年11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80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0年11月20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水資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為了繁殖保護水產資源,發展水產事業,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需要,結合自治區的具體情況,特頒布本條例。
第二條 凡是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和植物親體、幼體、卵子等,以及賴以繁殖成長的水域環境,都按本條例的規定加以保護。
第三條 自治區水產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動和依靠民眾,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
第二章 保護對象和采捕標準
第四條 對下列重要或名貴的水生動物和植物加以保護。
(一)魚類
鱘魚、哲羅魚(紅魚)、長頜白鮭(大白魚)、細鱗魚(小紅魚)、東方鯿、擬鯉、丁鮁(黑魚)、鏡鯉、鯉魚、銀鯽、鯽魚、貝加爾雅羅魚(小白條)、圓腹雅羅魚、扁吻魚(大頭魚)、團頭魴(武昌魚)、裂腹魚(尖嘴魚)、青魚、草魚、鰱魚、鱅魚、赤鱸(五道黑)、梭鱸。
(二)蝦蟹類
青蝦、小白蝦、中華絨螫蟹。
(三)淡水食用水生植物類
連藕、菱角、慈菇、茭白。
(四)其它
牛蛙、鱉、河蚌、麝鼠、水浮蓮、水葫蘆、水花生、蘆葦。
第五條 水生動物的可捕標準,以達到性成熟為原則。鯉魚、鯿魚的可捕標準為五百克以上;黑魚的可捕標準在四百克以上;小嘴魚、銀鯽、擬鯉的可捕標準在二百克以上;貝加爾雅羅魚(小白條)的可捕標準在一百克以上。
青魚、草魚、鰱魚、鱅魚在不能進行自然繁殖的水域中的可捕標準為一公斤以上。
漁獲物中小於上述可捕標準部分的量,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各種水生經濟動植物,須經水產行政部門批准取得作業證後,方可采捕,並要注意留種、留株、合理輪采。
第六條 各地應當根據水體餌料基礎因地制宜採取各種措施,增殖水產資源,如改良水域條件、人工投放苗種、投放魚巢、灌江納苗、營救幼魚、移植馴化、消除敵害、引種栽植等。
第三章 禁漁區和禁漁期
第七條 魚類主要產卵場、越冬場和幼體索餌場均為禁漁區。
(一)下列地點為永久禁漁區
博斯騰湖:開都河口伸入湖區二公里範圍的水域。
布倫托海:烏倫古河口伸入湖區二公里範圍的水域。
七十三公里引額濟海渠尾的小海子水域,及小海子通向大海子入口處伸入大海子二公里範圍的水域。
(二)下列地點在魚類產卵季節為禁漁區
開都河、博斯騰湖的黑水灣、黃水、哈爾大倫、海心灣、大草湖、小草湖水域。
烏倫古河、烏倫古河河口北岸向西至地方漁場地段草灘水域;布倫托海中海子(大灣子)水域。
額爾齊斯河、伊犁河、塔里木河及其支流的沿岸葦湖和水草叢生區等各種魚類繁殖場所。
(三)除上述水域外,各自治州、地區、市、縣可根據繁殖保護水產資源的需要,對所轄湖泊、河流、水庫規定季節性禁漁區。
第八條 一切魚類洄游的河道,不得截斷河面攔捕。需要捕撈苗魚者,須經自治區水產局批准,在指定水域和時間內作業。
第四章 漁具和漁法
第九條 各種主要漁具,按不同捕撈對象,分別規定最小網眼規格。
(一)博斯騰湖區:掛網網目不得小於五厘米,拖網、小拉網、冰下拉網取魚網目不得小於四厘米。
(二)布倫托海漁區:小白條掛網網目不得小於五厘米,捕撈其它魚的網目不得小於九厘米,冰下拉網取魚部網目不得小於四厘米。
(三)額爾齊斯河、伊犁河、塔里木河及其支流等:掛網網目不得小於九厘米,袋河網的囊網網目不得小於四厘米,小拉網網目不得小於七厘米,小白條拉網網目不得小於四厘米。
第十條 嚴禁炸魚、毒魚、濫用電力捕魚,禁止使用不合規定的漁具、漁法。對現有不合規定的漁具要限期淘汰。博斯騰湖、布倫托海兩個漁區進行生產的拖網機船、冰下大拉網和底拖網,必須經過當地漁政部門審查,報經自治區水產局批准,並且只能在指定的水域作業。
第五章 水域環境的保護
第十一條 禁止向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的水域排放有害水產資源的污水、油類、油性混合物等污染和廢棄物。各工礦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放射防護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的有關規定。
因衛生防疫或驅除病蟲害等,需向水產水域投注藥物時,應當兼顧到水產資源的繁殖保護。
第十二條 修建水利工程,要注意保護水產水域環境。魚類洄游通道修築閘壩,要相應地建造過魚設施;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凡阻礙魚類洄游和產卵的,應由水產部門和水利管理部門協商,在許可的水位、水量、水質的條件下,適時開閘納苗或捕苗移植。
第六章 獎 懲
第十三條 對貫徹執行本條例有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自治區水產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給予表揚或發給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要嚴肅處理:
(一)初次違反本條例作業者沒收漁獲物,批評教育;一年違反兩次以上者,以其漁獲物的五至十倍折價罰款,並停止其作業三至六個月;屢教不改者,沒收漁具及作業許可證。
(二)對嚴重損害水產資源造成重大破壞的,或抗拒管理、行兇毆打漁政管理人員或勸阻人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依法處理。
(三)對嚴重污染和破壞水產水域環境,引起人員傷亡或者造成水產資源重大損失的單位的領導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其他公民,要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經濟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保護水產資源人人有責。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公民均有權制止、檢舉,並將違章者送當地漁政管理部門。漁政管理部門可以在沒收的漁獲物中提成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予以獎勵。
第七章 漁政部門的組織領導和職責
第十五條 全疆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由自治區水產局主管,公安、司法、水利、農墾、環保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
博斯騰湖、布倫托海設漁政管理站,業務上歸自治區水產局領導。自治州、地區及漁業重點市、縣可在水產行政部門內設漁政員。所屬大中型水庫,根據需要經縣以上水產行政部門批准可設漁政員。
第十六條 各級漁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檢查水產法規的貫徹執行;
(二)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漁政部門提出保護水產資源的建議;
(三)負責水產作業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四)處理漁業糾紛,維護漁業生產秩序;
(五)協助有關部門維護水產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珍貴稀有水生動植物;
(六)根據國家、自治區的指令,監督和檢查國際漁業協定的執行,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漁政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
(七)辦理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漁政部門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自治區的湖泊、河流及水庫,未經水利、水產行政部門準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從事水產生產。取得使用權的單位,必須按規定交納稅金、水面租金、養護(湖)費。
第十八條 湖泊、河流、水庫等水域,按行政區劃管理。跨界水面由有關方面協商管理。有爭議的,由上一級漁政部門仲裁解決。凡是跨越自治州、地區、市、縣水域進行漁業生產的,必須遵守當地水產資源繁殖保護規定。
因科學研究工作需要,從事與本條例和當地有關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的規定有牴觸的活動,必須事先報經自治區水產局批准。
第十九條 自治州、地區、市、縣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上一級領導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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