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村村民委員會是1983年設立的地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房村村民委員會
- 羅馬字母拼寫:Xīnfángcūn Cūnmínwěiyuánhuì
- 設立年份:1983年
- 性質:歷史地名
新房村村民委員會是1983年設立的地名。
新房村村民委員會是1983年設立的地名。地名含義因其為村委會駐地,且駐地於村莊新房,由原老房郢遷出的居民在此新建住宅,故名新房村民委員會。歷史沿革解放後屬壽縣三義區;1951年屬吳山鎮;1958年撤銷鎮的建制,為楊廟公社...
村莊建設建國前,村內街道不整,破爛不堪,村民的住房以草房為主,人均居住面積不足5平方米。1992年,村統一規劃街道、住房建設,將街道加寬整修,使村中的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1998年,村統一硬化新房區街道360平方米。2000年,...
新房子自然村,隸屬於雲南省臨滄市鳳慶縣魯史鎮永新村民委員會,屬於山區。位於鎮西南邊,距離村委會9.00 公里,距離鎮39.00公里。國土面積1.33平方公里,海拔1,200.00米,年平均氣溫17.00 ℃,年降水量1,700.00毫米,適宜種植水...
1982年,統一規劃4公頃的新房區。2002年,人均居住面積達23平方米。 集體福利1984年,投資8萬元用上了電網供電,解決了村民照明問題;建起了幼稚園,幼兒免費入園;設立了衛生所,為村民防病治病。組織建設 中共基層組織建設1947年7月前...
第十七條 村民申請易地建房的,應當提供在新房建成後六個月內處置原有建築物並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承諾書,再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村民住房建設審批手續。第四章 建設和管理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
新房子上村屬於聯合鄉法安村民委員會 ,屬於山區。位於鄉西邊,距離村委會0.1 公里,距離鄉25公里 村委會所在地。國土面積2.96平方公里,海拔2670米,年平均氣溫12 ℃,年降水量1011.6毫米,適宜種植馬鈴薯、蕎子、玉米、油菜等農作...
北新店村村民委員會,2007年廢止的地名。地名含義 因其為村委會駐地,又因境內有村莊大新店,村莊由草棚改建新房,位於交通要道,有店面,形成市場,且始建規模較大,得名大新店,又因村委會位於大新店的北面,故得名北新店村村民...
此地早年有一間瓦廠,村沿用其名。為處理本村民眾自治事務,故設立瓦廠村村民委員會。歷史沿革 1950年屬中興鄉第六村。1958年屬新房管區。1962年名新華大隊。1981年更名為瓦廠大隊。1984年更名為瓦廠村。2003年方家村、新房村、瓦廠...
第十八條 村民申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三)不符合“一戶一基”規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四)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標準。村民申請獲批新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上的住房應當於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一年內自行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 未在本村生產生活的農村村民...
雲谷村村民委員會是重慶市地名,以境內地形地貌特徵及其職能而得名。地名含義 原名新房大隊,後以境內為高山雲谷地更名。因需處理本村民眾自治事務,故設立此村民委員會。歷史沿革 1950年前後屬復興鄉第十保。1952年為十村。1958年為復興...
農戶按規劃易地實施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後3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後3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格式文書,由申請人到村民委員會免費領取。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房戶易地新建住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或者入住後及時拆除原有住房。農村村民建房選擇宅基地應當符合村莊規劃要求,合理避讓地質...
後稱新房大隊,1966年改稱建國大隊,後在地名普查中因重名,據國發(1979)305號檔案精神,建國大隊更名新房大隊,1983年改新房大隊為新房村村民委員會。地名含義 在一山坳上居住胡姓人家居多,在此聚集形成的村民小聚落。
第二十五條 建房村民、農村建築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第二十六條 除依法不得拆除的情形外,村民原址改建住房的,應當在入住新房後六個月內拆除超出批准用地面積的原有住房;異地新建...
第二十六條 建房戶易地新建住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或者入住後及時拆除原有住房並將宅基地退回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或者個人承攬農村居民住房建設工程和提供勞務時,不得對未取得規劃、用地許可或者違反規劃、用地...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完工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竣工核實。第二十一條 建房戶易地新建住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或者入住後,及時拆除原有住房並將宅基地退回村集體經濟組織。第二十二條 建房用地自批准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
村民經批准異址新建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後在承諾期限內(不得超過6個月)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後統一安排使用。第二十五條 村民建設住宅竣工後可依法申請...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應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經批准易地建房的,應按照“建新拆舊”的要求在新房建成後六個月內拆除舊房,並註銷舊房屋相關證件。鼓勵村民在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內向符合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