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勘探與考古發掘許可是從事文物勘探和考古發掘,必須事先向有關國家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許可後,方可進行的文物保護法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該項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內容:(1)一切考古發掘工作,都必須履行報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地下埋藏的文物。(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機構、考古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必須提出發掘計畫,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審査,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始得進行發掘。需要對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的考古發掘,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物勘探與考古發掘許可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