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1999年7月16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制定 1999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
- 制定時間:1999年7月16日
- 批准時間:1999年10月30日
- 通過時間:2004年5月27日
通過時間,條例正文,規定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
通過時間
(1999年7月16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根據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條例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促進文物保護和城市建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下文物是指地下和水下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遺存物,包括:古墓葬、古文化遺址、古城址、古居址、古作坊遺址、古寺廟遺址、古橋樑、古河道、古街道、古涵閘、古井、古窯址、古窖藏及其他地下遺存文物。
第四條 地下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下文物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有保護轄區內地下文物的責任。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各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工商行政、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根據本市歷史發展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的狀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確定下列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
(一)湯山、薛城史前遺址區;
(二)石頭城遺址區;
(三)六朝、南唐、明代西城及御道遺址區;
(四)內秦淮河兩岸十朝遺存區;
(五)六朝陵墓區;
(六)幕府山、雨花台、鐵心橋、西善橋古墓葬群區;
(七)明代開國功臣墓葬區;
(八)其他經考古勘探和發掘確定的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
上述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列具體範圍,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七條 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內的建設工程、重點保護區以外占地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考古調查勘探。
第八條 在本規定第七條 規定的範圍內,經考古調查勘探,地下確有文物遺存的,應當先期進行與工程範圍相應的考古發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現地下文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臨時性措施保護好現場,並在四小時內報告建設單位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在接到報告後十二小時內,應當將保護措施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的報告後二十四小時內,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通知建設、施工單位。
第十條 任何基本建設工程自發現地下文物至考古發掘開始前,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保護地下文物現場,在考古發掘結束前,不得繼續施工。公安部門應當協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保護地下文物的發現現場。
在地下文物發現現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撿拾、藏匿、轉移地下文物;不得阻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考古發掘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和考古發掘。
第十一條 因基本建設而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應當由具有考古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批准程式進行,並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前款規定的考古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的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建設工程投資預算,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二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考古發掘結
束後,立即將處理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恢復施工的,應當立即通知其恢復施工。考古發掘結束後三十日內,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將出土文物清單和考古發掘情況書面報告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出土文物,經考古發掘單位整理研究後,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指定具備收藏條件的單位收藏保管。
第十三條 為科學研究而在本市進行考古發掘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並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經考古發掘認為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地下文物遺存,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臨時文物保護單位,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確定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確定為臨時文物保護單位的,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任何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未經國家特別許可,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公安、海關等部門追繳的出土文物,應當在結案後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給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於在保護地下文物方面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及時報告並提供重大考古發現線索的;
(二)保護具有重大考古價值的地下文物遺存免遭破壞、流失的;
(三)積極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保護重大考古發掘現場的;
(四)在地下文物考古發掘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者取得重大成果的;
(五)積極協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追繳流失的出土文物,成績顯著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 規定,建設單位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而進行建設施工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 、第十條 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發現地下文物不按規定上報、不採取保護措施或者繼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地下文物損壞的,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考古團體領隊資格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批准程式,擅自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或者考古發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追繳出土文物,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 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盜掘古墓葬、古文化遺址或者造成地下文物重大損毀,以及珍貴出土文物流失、毀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文物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中受損壞文物的賠償數額,根據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參照文物鑑定機構鑑定的文物等級和有資質的文物資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價值確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提請批准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南京作為國家首批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之一,有著2500年的建城史,被譽為“六朝古都”、“十朝都會”,其地下埋藏的大量文物,尤其六朝和明代文物遺存,數量多、等級高,是國家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長期以來,我市十分重視文物保護工作,10年前就專門制定了文物保護條例,並收到較好的實施效果。但是近年來,隨著大規模的城市建設,地下文物保護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方面,我市近幾年結合基本建設搶救發掘了300餘座古墓葬、50餘處古城址,取得了一些重大考古發掘成果;另一方面,也發生了許多地下文物被毀事件。1995年江寧縣湖熟鎮開發區建設中有100多座古墓葬被毀壞;1997年南京新港工業區平整場地工程中,推出的古墓葬遍布工地。僅1997年10月至1998年底,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就先後處理了數十起地下文物被毀事件。
地下文物遭受嚴重損失,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映。但是,由於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具體劃定地下文物重點保護範圍,也沒有明確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職責和程式,更沒有對建設和施工單位在地下文物重點埋藏區開展工程建設的行為進行具體規範,隨著新一輪大規模城市建設的展開,地下文物保護管理所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為了加強地下文物保護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的協調發展,迫切需要制定一個結合實際、體現特色、便於操作的專項法規。
二、《規定》的制定過程
我市五年立法規劃和1999年立法計畫確定這項立法任務後,市政府文物部門專門組織起草班子,在前幾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草擬了法規草稿,並會同政府法制部門廣泛徵求建設、規劃、建工、公安、工商行政、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部分建設單位的意見,反覆進行了論證修改。市政府常務會議先後兩次討論,於今年4月下旬通過了法規草案。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提前介入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參與了論證修改。經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建議,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還率領市建設、規劃、文物、法制等部門負責人,就法規中的有關問題,專門赴西安、洛陽等先期立法的古都城市進行了專題調研,並聽取了立法諮詢小組和有關部門的意見。法規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常委會有關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作了較大修改,取消章節,縮減條文,突出重點,確保合法性,增強可操作性。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我們還反覆徵求並認真研究吸收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的指導意見。7月16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審議,並對部分條款再次修改後,通過了《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全文總計23條,其中:
第一條至第六條主要內容是,規定立法目的和依據、法規適用範圍、地下文物的界定和保護原則、主管和協管部門及其職責等;
第七條至第十條主要內容是,確定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規定在重點保護區範圍內和占地5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經過考古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工作的程式,規定在工程建設中發現地下文物時的處理程式和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主要內容是,對因基本建設或者科學研究而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工作進行管理的規定,以及出土文物的收藏保管和追繳的出土文物移交規定等;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主要內容是,有關表彰獎勵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為附則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的設定問題。由於南京市地下文物十分豐富,根據文物保護的現有技術水平和保護能力,實踐中採取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做法。《規定》第六條確定的7處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約占南京市總面積1.93%。根據史料記載和考古證實,上述區域比較集中地埋藏了具有較高價值的文物。
重點保護區範圍內要儘量控制基本建設,同時對必須進行的基本建設,要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經過考古調查勘探程式,採取必要的搶救措施,以有效保護地下文物。
2、關於占地5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範圍內地下文物的保護問題。《文物保護法》規定,大型基本建設項目要事先進行文物調查或者勘探工作。目前各市對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掌握不盡相同,但總的取向是從嚴掌握。上海市確定30000平方米以上的為大型項目,洛陽、成都等市將城區列入地下文物重點保護範圍,其中的基本建設項目都須經過考古調查勘探和相應的考古發掘。我市規定占地5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經過考古調查勘探,是從南京的實際出發作出的規定,有利於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協調發展。
3、關於施工現場發現地下文物暫停施工的問題。這個規定主要是針對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建設工程,在施工中發現地下文物所採取的保護措施;同時也兼顧到重點保護區內經考古調查勘探未能發現地下文物,而在施工中發現地下文物所採取的保護措施。一方面規定停止施工,另一方面對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文物發現現場的時限作出規定,以協調處理保護地下文物與進行基本建設的矛盾。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現就提請批准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南京作為國家首批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之一,有著2500年的建城史,被譽為“六朝古都”、“十朝都會”,其地下埋藏的大量文物,尤其六朝和明代文物遺存,數量多、等級高,是國家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長期以來,我市十分重視文物保護工作,10年前就專門制定了文物保護條例,並收到較好的實施效果。但是近年來,隨著大規模的城市建設,地下文物保護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方面,我市近幾年結合基本建設搶救發掘了300餘座古墓葬、50餘處古城址,取得了一些重大考古發掘成果;另一方面,也發生了許多地下文物被毀事件。1995年江寧縣湖熟鎮開發區建設中有100多座古墓葬被毀壞;1997年南京新港工業區平整場地工程中,推出的古墓葬遍布工地。僅1997年10月至1998年底,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就先後處理了數十起地下文物被毀事件。
地下文物遭受嚴重損失,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映。但是,由於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具體劃定地下文物重點保護範圍,也沒有明確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職責和程式,更沒有對建設和施工單位在地下文物重點埋藏區開展工程建設的行為進行具體規範,隨著新一輪大規模城市建設的展開,地下文物保護管理所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為了加強地下文物保護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的協調發展,迫切需要制定一個結合實際、體現特色、便於操作的專項法規。
二、《規定》的制定過程
我市五年立法規劃和1999年立法計畫確定這項立法任務後,市政府文物部門專門組織起草班子,在前幾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草擬了法規草稿,並會同政府法制部門廣泛徵求建設、規劃、建工、公安、工商行政、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部分建設單位的意見,反覆進行了論證修改。市政府常務會議先後兩次討論,於今年4月下旬通過了法規草案。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提前介入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參與了論證修改。經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建議,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還率領市建設、規劃、文物、法制等部門負責人,就法規中的有關問題,專門赴西安、洛陽等先期立法的古都城市進行了專題調研,並聽取了立法諮詢小組和有關部門的意見。法規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常委會有關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作了較大修改,取消章節,縮減條文,突出重點,確保合法性,增強可操作性。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我們還反覆徵求並認真研究吸收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的指導意見。7月16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審議,並對部分條款再次修改後,通過了《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全文總計23條,其中:
第一條至第六條主要內容是,規定立法目的和依據、法規適用範圍、地下文物的界定和保護原則、主管和協管部門及其職責等;
第七條至第十條主要內容是,確定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規定在重點保護區範圍內和占地5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經過考古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工作的程式,規定在工程建設中發現地下文物時的處理程式和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主要內容是,對因基本建設或者科學研究而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工作進行管理的規定,以及出土文物的收藏保管和追繳的出土文物移交規定等;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主要內容是,有關表彰獎勵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為附則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的設定問題。由於南京市地下文物十分豐富,根據文物保護的現有技術水平和保護能力,實踐中採取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做法。《規定》第六條確定的7處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約占南京市總面積1.93%。根據史料記載和考古證實,上述區域比較集中地埋藏了具有較高價值的文物。
重點保護區範圍內要儘量控制基本建設,同時對必須進行的基本建設,要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經過考古調查勘探程式,採取必要的搶救措施,以有效保護地下文物。
2、關於占地5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範圍內地下文物的保護問題。《文物保護法》規定,大型基本建設項目要事先進行文物調查或者勘探工作。目前各市對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掌握不盡相同,但總的取向是從嚴掌握。上海市確定30000平方米以上的為大型項目,洛陽、成都等市將城區列入地下文物重點保護範圍,其中的基本建設項目都須經過考古調查勘探和相應的考古發掘。我市規定占地5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經過考古調查勘探,是從南京的實際出發作出的規定,有利於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協調發展。
3、關於施工現場發現地下文物暫停施工的問題。這個規定主要是針對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建設工程,在施工中發現地下文物所採取的保護措施;同時也兼顧到重點保護區內經考古調查勘探未能發現地下文物,而在施工中發現地下文物所採取的保護措施。一方面規定停止施工,另一方面對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文物發現現場的時限作出規定,以協調處理保護地下文物與進行基本建設的矛盾。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各位委員: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已經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我委受主任會議委託,對本規定進行了審查,並徵求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文化廳、省建委、省公安廳、省政府法制局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在審查過程中,我委多次對本規定進行了研究,並與南京市共同論證和協商,形成了一致意見。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本規定明確了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職責和程式,具體規範了建設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行為,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對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的協調發展,比較符合南京市的實際。根據南京市的歷史發展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的實際狀況,貫徹文物保護採取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本規定確定了七處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考慮到地下文物從被發掘出土到被分別確定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其間有一個時間過程,為了確保在這一過程中被發掘文物不致因其等級不明確而遭至各種外來原因的損害,創立了確定臨時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定。這些規定都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經審查,沒有發現本規定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已經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我委受主任會議委託,對本規定進行了審查,並徵求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文化廳、省建委、省公安廳、省政府法制局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在審查過程中,我委多次對本規定進行了研究,並與南京市共同論證和協商,形成了一致意見。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本規定明確了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職責和程式,具體規範了建設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行為,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對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的協調發展,比較符合南京市的實際。根據南京市的歷史發展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的實際狀況,貫徹文物保護採取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本規定確定了七處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考慮到地下文物從被發掘出土到被分別確定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其間有一個時間過程,為了確保在這一過程中被發掘文物不致因其等級不明確而遭至各種外來原因的損害,創立了確定臨時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定。這些規定都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經審查,沒有發現本規定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