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原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周原遺址保護管理辦法》是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原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周原遺址的保護和管理,確保周原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一步做好文物利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陝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周原遺址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文物保護、生產建設、旅遊開發、參觀遊覽等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周原遺址保護區範圍,按照《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周原遺址等部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陝政發〔2011〕5號)執行。
周原遺址保護範圍:東到美陽河(孟家溝以北),西到眉麟公路(公路之南祝家莊),北到岐山腳下,南到紙白、范家營。
四至控制點坐標:
1.N=34°28′45.0″ E=107°54′01.0″
2.N=34°28′08.9″ E=107°46′48.8″
3.N=34°30′22.5″ E=107°50′58.2″
4.N=34°27′32.3″ E=107°50′58.7″
5.N=34°27′40.8″ E=107°48′21.0″
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四邊外延200米。
6.N=34°30′29.1E=107°46′40.8″
7.N=34°27′25.9″ E=107°46′40.8″
8.N=34°30′29.4″ E=107°54′09.4″
9.N=34°27′25.8″ E=107°54′09.1″
保護對象為周原遺址劃定保護範圍內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動文物以及構成周原遺址環境特色所必需的自然、生態和地理環境。
第四條 周原遺址保護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生產建設、旅遊開發的關係,確保周原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五條 周原遺址及其所屬文物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害和非法交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對損害、破壞遺址及其歷史風貌、自然環境的行為有權進行阻止和舉報。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周原遺址的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市縣聯動的周原遺址保護管理機制,協調解決周原遺址保護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以及跨縣域行政區劃保護和利用問題。
遺址所在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轄區域,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保護工作的具體領導,研究解決保護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建設規劃、旅遊發展、民眾生產生活的關係,確保文物安全。
涉及周原遺址保護的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周原遺址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周原遺址的保護進行指導和監督。市住建、規劃、旅遊、公安、農業、水利、國土、環保、工商、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保護工作。
遺址所在縣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工作實施監督,負責保護區內的文物行政執法工作。
遺址所在縣住建、旅遊、公安、農業、水利、國土、環保、市場監管、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遺址所在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負責周原文物收藏、保護的博物館(文管所)對遺址進行日常管理。
第九條 周原遺址保護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編制文物保護規劃,應逐級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徵求有關專家的意見,並與當地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周原遺址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在周原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建設工程或者作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批,並採取措施,保證文物安全:
(一)新建、改建、擴建文物保護建設工程;
(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
(三)從事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四)設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排污管線。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項目或者其他工程作業,在項目實施前,必須依法進行文物考古勘探和影響評價,並採取措施,保證文物的安全,依法履行報批程式。
報批檔案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符合文物保護要求的,根據報批項目許可許可權上報審批。未經批准的建設項目,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在周原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的考古調查與考古發掘項目,必須履行有關報批程式,在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文博單位的合作下進行。
第十三條 周原遺址保護範圍內村組應當自覺保護文物。遺址所在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建立民眾性的文物保護組織或文物保護員隊伍。
第十四條 在周原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各類盜掘和獲取地下文物的活動;
(二)損害國有文物安全的各類行為;
(三)在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標誌上刻劃、塗畫、張貼;
(四)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損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和風貌的行為;
(五)修建永久性墳墓、墓園或營利性墳墓、墓園;
(六)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其他建設工程的施工作業。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依法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的,由縣級公安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時予以制止,並可處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由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恢復原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由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及時予以查處,根據違法程度處5萬至50萬元罰款,並責令其恢復原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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