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項目評估規範》是2016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物保護項目評估規範
- 標準號:WW/T 0070-2015
- 技術歸口:全國文物保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5-11-26
- 批准發布部門:國家文物局
- 實施日期:2016-01-01
《文物保護項目評估規範》是2016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文物保護項目評估規範》是2016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不可移動、可移動文物保護項目的前期、中期、後期評估以及預(概)算評估。起草單位北京國文信文物保護有限公司。起草人王立平、常興照、滕磊、師...
《文物保護項目評估機構服務質量評價規範》是2016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委託方自行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對文物保護項目評估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的活動。起草單位 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起草人 張學文、張治強、李少潔、楊睿、李金光、陳文放、蔡魁元、杭侃、陳剛、孫雙林、張偉。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文物保護項目諮詢評估工作的管理,提高文物保護項目審批效率和質量,推動文物保護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制訂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項目諮詢...
第一條 為加強博物館行業管理,提高博物館質量,充分發揮博物館的社會服務功能,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登記、經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具有文物和標本的收藏保管、科學研究、陳列展覽...
第一條 為引領博物館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堅持正確方向,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博物館工作重要論述和批示精神,規範博物館運行評估工作,提高博物館管理和運行水平,推動博物館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博物館條例》《關於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指導...
《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有序推進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規範有關創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2023年8月31日,北京市文物局發布《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發布信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於加強歷史...
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製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扶持、引導、規範對項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
第九條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履行下列職責:(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二)組織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制定年度保護工作計畫和工作規範;(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收集、整理、研究;開展項目的保護、...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下列分類保護方式:(一)對已喪失代表性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相關資料和實物,按照相關工作規範和操作指引建立檔案庫,對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影像記錄,實行記憶性...
(五)定期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接受監督。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評估制度,定期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第三章 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
每年六月的第二周為古建築保護宣傳活動周。第六條 古建築保護實行名錄管理。縣(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需列入名錄的古建築進行認定,經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列入保護名錄的古建築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列入保護名錄的古建築失去保護價值,縣(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第二條 本導則所規定的開放條件、要求和操作規範,適用於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古建築以及近代現代重要代表性建築等所有文物建築,重點引導一般性文物建築開放使用。第三條 文物建築開放應有利於闡釋文物價值、發揮文物社會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響文物...
(五)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第二十九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履行下列義務:(一)制定並實施項目保護與傳承計畫;(二)全面收集項目的資料、實物,並登記、整理、建檔;(三)推薦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並為其開展傳承提供必要條件;(四)保護項目相關的資料、實物、建(構)築物和場所...
第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對文化形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描述和分析;(二)保護區域範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等;(...
第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對區域內文化資源與文化生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文旅融合前景的系統描述和分析;(二)保護區域範圍及核心區域、輻射區域和一般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2.加強非遺代表性項目管理。健全國家、省、市、縣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啟動第六批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推薦申報工作,推動縣級名錄全覆蓋。推動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梳理和規範。組織對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完善動態調整機制。加強保護單位績效評估檢查和動態管理。3.加強分類...
第十五條 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等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遺產的普查。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遺產的普查。新建建設項目需要拆除既有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規劃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文物局: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2018〕17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實施方案》《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山東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制定相關標準和規範,組織開展審查、評估等相關保護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
第三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的以下申報材料: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對申報項目的支持意見;按照《操作指南》規範要求編制的申報文本及相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意見;文化遺產保護地方專項法規、規章及頒布實施檔案;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等相關規劃及所在地地方政府頒布實施檔案;所在地地方政府關於...
《“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任務,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繼續加強制度建設,系統梳理、調整國家文物局已發布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編制、創建及運營管理、評定、運營評估等方面指南、規程和要求,逐步形成清晰、明確、規範的管理體系;二是2022年評定公布一批國家考古遺址...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考古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向省文物局提出省級考古遺址公園創建申請:(一)文物價值高、保存狀況好、歷史環境佳、區位優勢明顯,已公布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經專家論證價值特別突出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並劃定公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二)管理規範有序,有專門管理機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