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

《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有序推進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規範有關創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3年8月31日,北京市文物局發布《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文物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於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首都文博事業迎來最好發展時期。為進一步加強新時代北京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工作,緊抓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契機,統籌“始終要把保護放在第一位”和“讓文物活起來”的保護利用目標,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為有序推進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規範有關創建工作,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北京市文物局
  2023年8月3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於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首都文博事業迎來最好發展時期。為進一步加強新時代北京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工作,緊抓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契機,統籌“始終要把保護放在第一位”和“讓文物活起來”的保護利用目標,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為有序推進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規範有關創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是指由北京市文物局同意設立並指導管理,依託不同類型文物資源,通過創新文物保護利用機制,對文物資源的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和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全市性示範引領意義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分為綜合性和專題性兩類。綜合性市級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依託不同類型文物資源,對文物保護利用機制進行全方位、綜合性的創新實踐。專題性市級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選擇一類或幾類文物資源,對文物保護利用機制進行專項創新實踐,在重點領域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經驗。對於創建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所開展的工作,北京市文物局支持其政策創新、先行先試,對於符合北京市文物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支持範圍的重點項目優先予以資金支持。
  第四條 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以區人民政府為建設主體,自願申請、自主創建。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創建市級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
  1.資源稟賦突出。申請地區的文物資源豐富、特色鮮明、保存良好;區位優勢明顯,基礎設施相對完善。
  2.工作基礎良好。申請地區的文物保護水平好;近三年無重大文物違法犯罪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發生;文物資源開放利用有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用持續彰顯;文物保護管理機構隊伍健全,文物保護氛圍濃厚。
  3.創建目標清晰。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明晰示範領域、工作思路和重大舉措,在科學保護、融合發展、文物治理、改革創新方面分類施策,形成解決方案,具有示範意義和推廣價值。
  4.地方高度重視。創建目標契合北京的城市定位;區人民政府能夠為市級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提供組織、政策、資金及其他支持。
  第六條 市級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名單的確定程式:
  1.申請。區人民政府填寫《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申請書》,報北京市文物局審核。
  2.考察。北京市文物局根據各區《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申請書》報送情況,組織專家現場考察評估。考察評估的內容包括:基本條件的符合性、階段工作計畫的科學性、預期目標實現的可及性、區人民政府的重視程度。
  3.核定。根據考察及專家評估情況,選取典型片區,核定並公布創建名單。
  第七條 列入創建名單的區人民政府作為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主體(簡稱“創建主體”),應在三個月內制定市級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實施方案,明確建設目標、示範特色、主要任務、政策舉措和保障機制報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商有關部門在兩個月內反饋意見。
  實施方案經北京市文物局同意,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第八條 創建主體應按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實施方案開展創建工作,梳理創建事項清單、明確文物保護利用標準、搭建開放融聚平台、建立協同實施機制、加強文物資源大數據建設。
  第九條 創建主體應成立市級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市級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工作。
  第十條 創建主體應定期編制市級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進度報告,報北京市文物局。
  第十一條 北京市文物局應加強與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協同,開展對市級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的創建管理和業務指導,並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會商協調,統籌對市級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的巨觀指導和制度供給。
  第十二條 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創建周期超過三年的,取消創建資格。
  創建期間如發生重大文物違法犯罪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輿情事件,視情節延長創建期限或者取消創建資格。
  第十三條 北京市文物局負責組織市級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情況的檢查督導工作。
  對創建成效顯著、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北京市文物局將加大政策支持。
  對創建工作推進遲緩、文物保護不力的,北京市文物局將根據不同情況予以約談、警示或撤銷創建資格。
  第十四條 創建時間滿一年並符合認定條件的,由創建主體向北京市文物局提交認定申請和自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北京市文物局負責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的評估認定工作,組織覆核評估。
  經評估合格的,由北京市文物局授予“北京市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稱號並授牌,可申請創建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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