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北京市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北京市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管理,促進文物保護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關於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規定,結合北京市文物保護工程具體工作,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5日,北京市文物局印發《北京市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文物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北京市文物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文物〔2023〕1784號
各區文旅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總體部署,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落實國家文物局《關於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發〔2021〕30號)有關要求,加強和規範北京市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管理,深化北京市文物保護領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我局組織編制《北京市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細化我市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具體內容,制定相關管理措施,現予以印發,請各區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2023年12月25日

內容全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北京市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管理,促進文物保護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2014)、《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2014)、《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2014)、《關於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發〔2021〕30 號)等規定,結合北京市文物保護工程具體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轄區內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企、事業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其中,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甲級、施工一級、監理甲級資質(下文簡稱“文物保護工程甲級、一級資質”)的管理按照國家文物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審定本轄區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乙級、施工二級、監理乙級資質(下文簡稱“文物保護工程乙級、二級資質”),審批增加文物保護工程乙級、二級資質業務範圍、資質證書內容變更,並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四條 從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資質標準
第五條 勘察設計乙級資質標準:
(一)法定代表人與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均熟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遵循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科學理念、行業準則和職業操守;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法人單位,獨立承擔完成不少於十項、工程等級為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並已通過相應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三)近三年內完成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中,沒有發生因勘察設計質量問題造成文物損壞或人員傷亡的重大責任事故;
(四)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不少於 2 人(其中應聘並固定在該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不超過 20%);其中,每一項業務範圍都應有 1名以上具有相應從業範圍的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有協助責任設計師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的必要的專職技術人員。
第六條 施工二級資質標準:
(一)法定代表人與專業人員均熟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遵循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科學理念、行業準則和職業操守;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法人單位,獨立承擔完成不少於十項、工程等級為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工程質量合格,通過驗收;
(三)近三年內完成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中,沒有發生文物損壞或人員傷亡的重大責任事故;
(四)文物保護工程責任工程師不少於 2 人;其中,每一項業務範圍都應有 1 名以上具有相應從業範圍的文物保護工程責任工程師;
(五)具有 8 名以上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技術人員
(六)具有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專業技術裝備。
第七條 監理乙級資質標準
(一)法定代表人與專業人員均熟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遵循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科學理念、行業準則和職業操守;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法人單位,獨立承擔完成不少於十項、工程等級為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的監理,工程質量合格,通過驗收;
(三)近三年內監理的文物保護工程中,沒有發生文物損壞或人員傷亡等重大責任事故;
(四)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不少於 2 人;其中,每一項業務範圍都應有 1 名以上具有相應從業範圍的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
(五)具有 10 名以上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
三、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北京市轄區註冊的企、事業單位申請和增加甲級、一級資質業務範圍、資質證書內容變更,按照《國家文物局關於上線試運行全國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資料庫和甲、一級資質單位線上管理系統的通知》(文物保函〔2019〕1253 號)有關要求辦理。
第九條 申請文物保護工程乙級、二級資質或申請增加業務範圍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檔案。
(三)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身份證複印件。
(四)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工程師、監理師的勞動契約(事業單位為聘任契約)、任職檔案、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證書、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複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契約及審批檔案。
第十條 申請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證照信息應與其申請的資質信息相符合。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應當根據自身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擔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工程。
四、年檢
第十二條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各級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的年檢及日常管理工作。資質年檢每兩年進行一次,一般在當年第四季度進行。
第十三條 在北京市註冊成立,並取得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或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核發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均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參加年檢。
第十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乙級資質單位參加年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申報表》;
(二)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和複印件;
(三)企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檔案複印件;
(四)法人代表、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身份證複印件;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社會保險證明及勞動契約(事業單位為聘任契約)複印件;
(五)兩年內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契約首頁、簽字頁、批覆檔案的複印件。
第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二級資質單位參加年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年檢申報表》;
(二)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和複印件;
(三)企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檔案複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文物保護工程責任工程師、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勞動契約複印件;文物保護工程責任工程師的社會保險證明複印件;
(五)兩年內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契約首頁、簽字頁、竣工驗收證明的複印件。
第十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乙級資質單位參加年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年檢申報表》;
(二)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和複印件;
(三)企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檔案複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監理員的身份證、勞動契約複印件;文物保護工程責任監理師的社會保險證明複印件;
(五)兩年內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契約首頁、簽字頁、竣工驗收證明複印件。
第十七條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對各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作出年檢結論,在向社會公示後對年檢合格的資質單位加蓋年檢合格章。甲級、一級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的年檢結論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十八條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單位,認定年檢不合格:
(一)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檔案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內的;證照信息與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不符的;
(二)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發生變動,未達到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
(三)有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或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記錄在案的;
(四)有不按照經文物主管部門批覆的立項報告勘察設計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記錄在案兩次的;
(五)有違反文物保護工程基本原則、規範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記錄在案兩次的;
(六)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單位,認定年檢不合格:
(一)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檔案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內的;證照信息與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不符的;
(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專業人員發生變動,未達到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
(三)有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或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記錄在案的;
(四)有未經相應文物主管部門許可,擅自施工;或不按照經文物主管部門批覆的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記錄在案兩次的;
(五)有違反文物保護工程基本原則、規範和標準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對相關材料等進行檢驗、檢測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記錄在案兩次的;
(六)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單位,認定年檢不合格:
(一)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檔案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內的;證照信息與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不符的;
(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人員發生變動,未達到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
(三)有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或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監理工程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記錄在案的;
(四)有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門審批的工程設計圖紙或者監理技術標準監理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記錄在案兩次的;
(五)有違反文物保護工程基本原則、規範和標準進行監理活動;或未對相關材料等進行檢驗、檢測的行為,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記錄在案兩次的;
(六)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提交的年檢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通知其在規定時間內補齊。
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年檢。
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年檢的,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認定文物保護工程甲級、一級資質單位年檢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整改後仍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應當報請國家文物局依法組織聽證,吊銷其文物保護工程甲級、一級資質。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認定文物保護工程乙級、二級資質單位年檢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整改後仍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依法組織聽證,吊銷其資質。
五、專業人員
第二十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工程師、監理師的認定、責任、管理及培訓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施工專業人員、監理專業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家或兩家以上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
第二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實行責任設計師負責制。責任設計師在主持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中,應當全面負責所承擔項目的組織管理和質量控制,在勘察設計檔案上籤字並對檔案質量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專業人員分為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技術人員和責任工程師。
第二十七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技術人員應當參與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相關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相關專業的初級技術職務。
第二十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實行責任工程師負責制。責任工程師應當全面負責所承擔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施工的現場組織管理和質量控制,並對文物安全和工程質量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人員分為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和責任監理師。
第三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包括各專業工種監理人員、資料員、檢測員等。
第三十一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應當參與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相關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相關專業的初級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實行責任監理師負責制。責任監理師對所負責監理的文物保護工程負有全面的監理責任,對文物安全和工程質量負監管責任。
第三十三條 北京市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工程施工專業人員、監理專業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六、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是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的業務憑證,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塗改、偽造、轉讓、出借,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不得超出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攬業務。
第三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甲級、一級資質證書由國家文物局負責監製,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 1 本,副本 6 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 6 年。
文物保護工程乙級、二級資質證書由北京市文物局負責監製,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 1 本,副本 6 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 6 年。
第三十六條 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三十日內,到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發證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原證書應交回發證機關註銷。
第三十七條 北京市轄區註冊的文物保護工程乙級、二級資質單位,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有以下行為的,由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經依法組織聽證,吊銷其文物保護工程資質:
(一)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中,發生因勘察設計質量問題造成文物損壞或人員死亡等責任事故的;在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中,發生文物損壞或人員死亡等責任事故的;在監理的文物保護工程中,發生文物損壞或人員死亡等責任事故的;
(二)塗改、偽造、轉讓、出借或採取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
北京市轄區外註冊的文物保護工程甲級、一級資質單位,乙級、
二級資質單位如出現上述情況,由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通報相關資質單位所在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其它未盡事宜按照《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2014)、《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2014)、《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2014)等國家規定執行。
七、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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