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賣企業資質年審管理辦法

文物拍賣企業資質年審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家文物局《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所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物拍賣企業資質年審管理辦法
  • 類別: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規範文物拍賣企業資質年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國家文物局《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拍賣企業資質年審,系指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取得文物拍賣資質的拍賣企業文物拍賣活動和專業人員從業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審核的監督管理制度。
年審結果作為是否許可文物拍賣企業繼續從事文物拍賣活動的依據。
第三條 年審工作每兩年開展一次,凡取得文物拍賣資質的拍賣企業均須參加。
第四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文物拍賣企業資質年審工作。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文物拍賣企業資質年審的初審工作。
第五條 文物拍賣企業須於審核年度的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報送年審材料,內容包括:
(一)《文物拍賣企業資質年審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二)上兩年度文物拍賣經營情況報告;
(三)《文物拍賣許可證》(副本原件,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須交回正本原件);
(四)上一年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拍賣經營許可證》(均為副本複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
(五)上兩年度文物拍賣圖錄及拍賣記錄(紙質和電子文本各一份);
(六)上兩年度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歷次文物拍賣活動的核准檔案(複印件);
(七)企業聘用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聘用的文博高級職稱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退休證及雙方簽訂的聘用協定(均為複印件)。
企業聘用文博高級職稱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如企業新聘用符合條件的文博高級職稱人員,還須提供人員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該人員非國家、省、市級文物鑑定委員會委員,以及非文物拍賣標的審核、文物商店銷售和文物進出境審核人員的證明檔案。
第六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於7月31日前完成文物拍賣企業資質年審的初審工作,根據文物拍賣企業證照、經營和人員從業等情況提出初審意見,連同企業報送材料一併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
第七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於9月30日前完成文物拍賣企業資質年審的覆核工作,並向社會公布年審結果。
第八條 國務院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在年審工作中發現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可要求文物拍賣企業補報材料或進行相關調查。
第九條 年審結果合格的文物拍賣企業,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其《文物拍賣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後發還。
第十條 文物拍賣企業無故未按期提交年審材料,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撤銷其文物拍賣資質。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賣企業,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暫停其文物拍賣資質:
(一)一個自然年度內未獨立舉辦一場文物拍賣會的;
(二)因故未按要求報送年審材料的;
(三)擅自拍賣國家禁止經營文物的;
(四)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
(五)文物拍賣活動未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事前核准的;
(六)未對文物拍賣活動進行規範記錄並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
(七)文物拍賣專業人員或文博高級職稱人員聘用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八)超出《文物拍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徵集文物拍賣標的的;
(九)超出《文物拍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文物拍賣活動的;
(十)塗改、出租、出借或轉讓《文物拍賣許可證》的;
(十一)其他違規行為,尚未達到撤銷文物拍賣資質處罰程度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賣企業,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撤銷其文物拍賣資質:
(一)擅自拍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構成犯罪的;
(二)有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接受調查處理,或不按期整改,情節嚴重的;
(三)企業股權變更後,成為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
(四)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或《拍賣經營許可證》被商務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的;
第十三條 被暫停文物拍賣資質的拍賣企業,可在暫停期終止後,申請恢復文物拍賣資質。
第十四條 被撤銷文物拍賣資質的拍賣企業,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收回《文物拍賣許可證》,企業須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且三年內不得申請文物拍賣資質。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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