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是國家文物局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國家文物局
  • 發布文號:文物政發〔2019〕27號
內容解讀,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內容解讀

國家文物局近日啟動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工作。示範區創建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創建周期超過五年的,將取消創建資格。
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是指依託不同類型文物資源,通過創新工作機制,對文物資源的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和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全國性示範引領意義的特定區域。示範區創建是為了更好地統籌文物保護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創新文物保護利用機制。
示範區依託市級、縣級行政區劃,以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為建設主體,自願申請、自主創建。各地創建申請材料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統一向國家文物局組織報送,截止時間為2020年4月1日。
《管理辦法(試行)》,對創建工作做了明確部署。
《管理辦法》明確,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分為綜合性和專題性兩類。綜合性示範區,依託不同類型文物資源,對文物保護利用機制進行全方位、綜合性的創新實踐。專題性示範區選擇一類或幾類文物資源,對文物保護利用機制進行專項創新實踐,在重點領域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經驗。
《管理辦法》明確了申請創建示範區的條件:需要資源稟賦突出,文物資源豐富、特色鮮明、保存良好;區位優勢明顯,基礎設施相對完善;工作基礎良好,文物保護水平好,近三年無重大文物違法犯罪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發生;文物資源開放利用有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文物保護管理機構隊伍健全,文物保護氛圍濃厚。《管理辦法》同時要求創建目標清晰,地方高度重視。
《管理辦法》明確了示範區創建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創建周期超過五年的,取消創建資格。創建期間如發生重大文物違法犯罪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輿情事件,視情節延長創建期限或者取消創建資格。創建工作推進遲緩、文物保護不力的,國家文物局也將予以約談、警示或撤銷創建資格。

辦法印發

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物政發〔2019〕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推進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規範有關創建工作,我們制定了《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國家文物局
2019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更好統籌文物保護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創新文物保護利用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是指由國家文物局同意設立並指導管理,依託不同類型文物資源,通過創新工作機制,對文物資源的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和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全國性示範引領意義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分為綜合性和專題性兩類。
綜合性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依託不同類型文物資源,對文物保護利用機制進行全方位、綜合性的創新實踐。
專題性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選擇一類或幾類文物資源,對文物保護利用機制進行專項創新實踐,在重點領域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經驗。
第四條 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依託市級、縣級行政區劃設立,以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為建設主體,自願申請、自主創建。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創建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
1. 資源稟賦突出。申請地區的文物資源豐富、特色鮮明、保存良好;區位優勢明顯,基礎設施相對完善。
2. 工作基礎良好。申請地區的文物保護水平好,近三年無重大文物違法犯罪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發生;文物資源開放利用有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用持續彰顯;文物保護管理機構隊伍健全,文物保護氛圍濃厚。
3. 創建目標清晰。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明晰示範領域、工作思路和重大舉措,在科學保護、融合發展、文物治理、改革創新方面分類施策,形成解決方案,具有示範意義和推廣價值。
4. 地方高度重視。創建目標契合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發展戰略,市級、縣級黨委和政府能夠為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提供組織、政策、資金及其他支持。
第六條 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名單的確定程式:
1. 申請。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填寫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申請書,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
2. 推薦。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申請書進行初審、篩選,向國家文物局推薦。
3. 核定。國家文物局組織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工作的現場考察、專家評估,核定並公布創建名單。
第七條 列入創建名單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作為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主體(簡稱“創建主體”),應在三個月內制定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實施方案,明確建設目標、主要任務、政策舉措和保障機制,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核報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商有關部門在兩個月內反饋意見。
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實施方案經國家文物局同意,由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第八條 創建主體應按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實施方案開展創建工作,梳理創建事項清單、明確文物保護利用標準、搭建開放融聚平台、建立協同實施機制、加強文物資源大數據建設。
第九條 創建主體應成立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工作。
第十條 創建主體應編制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年度報告,報國家文物局。
第十一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加強與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開展對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的創建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會商協調,統籌對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的巨觀指導和制度供給。
第十三條 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創建周期超過五年的,取消創建資格。
創建期間如發生重大文物違法犯罪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輿情事件,視情節延長創建期限或者取消創建資格。
第十四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創建情況的檢查督導工作。
對創建成效顯著、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家文物局予以獎勵、加大支持。
對創建工作推進遲緩、文物保護不力的,國家文物局將根據不同情況予以約談、警示或撤銷創建資格。
第十五條 創建時間滿一年並符合認定條件的,由創建主體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認定申請和自評估報告。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建設實施方案,進行初核評估,並向國家文物局提交評估報告和認定建議。
第十六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的評估認定工作,組織覆核評估。
經評估合格的,由國家文物局授予“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稱號並授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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