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文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文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文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於2019年3月21日上午正式掛牌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成立時間:2019年3月21日
  • 辦公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鎮清瀾開發區白金路2號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機構設定,現任領導,

發展歷史

2019年3月21日上午,文昌市舉行機構改革新機構集中掛牌暨任職集中宣布大會。文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新機構正式掛牌成立。

主要職責

文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
(二)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政策規定、標準規範。研究推進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改革工作。研究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自然資源、空間規劃和海洋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依照職權負責本市管轄海域勘界工作。
(四)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制定和完善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配合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各鎮(場)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負責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核算工作。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負責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土地徵收、土地儲備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配合做好深化農墾改革工作。有序推行土地資產化和資本化。
(六)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貫徹執行國家、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實施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組織指導全市統籌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實施海洋綜合管理,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制定全市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組織落實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含林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制訂和更新土地徵收徵用補償標準及實施過程中的政策指導。
(七)貫徹實施省建立的空間規劃體系,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推進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構建全市高效統一的規劃管理體系。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開發邊界和海洋功能區劃等控制線。配合劃定海洋資源保護線、圍填海控制線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對本市各類綜合性規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等規劃中涉及空間布局的內容進行審查。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嚴格落實國家、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管理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工作。
(八)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耕地保護政策,落實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確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十)負責地質工作和礦產資源管理。配合開展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協助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貫徹執行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政策措施,負責對建築用砂石土(不含河沙)採礦權的審批、登記和發證,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協助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報批。負責組織保護地質遺蹟。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協助市應急管理局做好海洋預報減災和地質災害防治。
(十二)負責海洋開發利用、保護和監督管理。貫徹落實海洋強省重大戰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海洋、海島發展規劃並實施;負責全市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利用管理;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落實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業海上搜救工作和漁船防颱風搶險救災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人才培養和對外交流合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政策宣傳,結合人才引進戰略,培養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專項人才;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交流合作;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督促檢查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的執行情況。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督察管理、協作和問責制度,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管控措施並監督實施。調查違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的行為,依法提出糾正、處理意見,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管控重大風險和問題。依法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划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組織開展地方測量標誌的設立和保護。協助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獲取和套用,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文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建辦公室、人事辦公室、信訪辦公室、財務管理室)。負責本部門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信息、政務公開、政務督查督辦、新聞宣傳、檔案管理、保密、信訪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統籌協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後勤、會務、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行政後勤、資產管理工作。
(二)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審核、審批、發證等行政審批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完成聯審、聯辦事項;配合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落實相關工作;負責政務視窗的接待、諮詢等工作;牽頭做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督辦各審批事項。
(三)政策法規室。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政策調研和制訂工作;監督檢查本系統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和承辦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有關行政裁決等工作;承擔本系統普法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和地理信息室。貫徹落實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配套制度和措施;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地、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海洋測繪等項目;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管理測繪信用體系;監督管理地理信息獲取和套用,負責基礎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做好測繪成果的提供服務;負責測繪標誌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圖管理;銜接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平台,負責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平台建設、更新和維護管理工作。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室。負責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各類自然資源權籍調查;配合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組織調處各類自然資源權屬爭議;配合做好深化農墾改革工作。
(六)自然資源權益和開發利用室。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有序推行土地資產化和資本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落實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措施,開展評價考核工作;統籌推進全市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負責法定許可權內的集體土地流轉審查報批工作。
(七)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室。制定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查和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林地征占用等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和設施農用地備案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措施。
(八)規劃編制室。負責“多規合一”、國土空間規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海洋規劃等規劃的編制、調整及報批工作;參與研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其他重要專項規劃的規劃編制工作;審查全市綜合規劃、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規劃的內容;負責組織中心城區、產業園區、旅遊區(含風景名勝區)和省政府確定的重點規劃控制區開發邊界內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評估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其他城鎮規劃編制工作,組織開展城市設計編制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審查及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辦理城鎮、旅遊度假區、產業園區等開發邊界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規劃條件、選址意見;負責牽頭出具用地報批、土地供應時所需規劃意見;組織開展建設項目涉及的規劃用地管理、城鄉規劃修改、組織論證和報批工作。承擔市加快推進“多規合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規劃管理室。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管理,負責開發邊界內城鎮建設項目(不含農房)、市政設施的規劃審查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建築設計方案的評審工作;參與道路交通等市政專項規劃的編制和評審的組織工作;參與城市地下管線普查的組織工作;研究制定建築設計方面有關技術性檔案;協同參與對審批建築工程的放線驗線及規劃核實等工作。
(十)鄉村規劃室。研究制定鄉村規劃建設有關政策和技術標準;負責指導、協調村莊規劃的編制、報批工作;負責鄉村各類專項建設規劃審查工作;負責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指導農房報建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編制與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外和集鎮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審查、審批工作,核發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十一)耕地保護監督室。貫徹執行國家、省耕地保護政策;擬定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具體措施,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和指導土地整理復墾;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十二)地質與礦產資源室。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實施陸地和海洋基礎地質調查、礦產資源勘查評價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礦山地質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編制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礦業權管理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採礦權出讓、審批登記與退出;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
(十三)海域海島管理室。貫徹落實國家、省實施海洋強國、強省重大戰略;指導海洋經濟發展,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調查評估、信息發布工作;貫徹執行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組織編制實施海域海島保護規劃;負責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島管理工作,承擔用海、用島的審查、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組織海域使用論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域海島的開發利用活動;參與組織海域勘界工作;負責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管理;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落實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政策;承擔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業海上搜救工作和漁船防颱風搶險救災工作。
(十四)征地工作辦公室。負責制定和更新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及征地實施過程中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有關征地搬遷安置工作,跟蹤督促檢查征地實施落實情況。
(十五)督察管理室。負責督察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各項政策落實情況;負責擬定全市自然資源、規劃和海洋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計畫,實施自然資源、規劃和海洋執法監督檢查;完善自然資源和規劃督察、海洋執法的監督管理和問責制度;指導所屬單位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自然資源、規劃違法案件的調查,海洋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批後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規劃建設項目的放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胡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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