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國有建設用地初始容積率認定有關問題的意見

《文昌市國有建設用地初始容積率認定有關問題的意見》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11月16日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國有建設用地初始容積率認定有關問題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6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意見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國有建設用地初始容積率認定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文府規〔2020〕296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國有建設用地初始容積率認定有關問題的意見》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意見全文

文昌市國有建設用地初始容積率認定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妥善解決我市國有建設用地初始容積率認定歷史遺留問題,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據《城鄉規劃法》、《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建規〔2012〕22號)和《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本意見所述初始容積率是指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約定的容積率。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未約定容積率的國有建設用地,其初始容積率的認定問題適用本意見。
(二)個人國有建設用地建房初始容積率的認定問題不適用本意見。
二、在2009年10月1日《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頒發實施之前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以及出讓批文附規劃管理部門意見中未約定容積率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以下原則認定該宗地的初始容積率。
(一)項目已批建但批建時無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宗地,按照市政府規劃主管部門首次批准的容積率作為該宗地的初始容積率。
(二)項目已批建但批建時已有批准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宗地,如果批建的容積率小於或等於批建時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以批建容積率作為該宗地的初始容積率。
(三)項目已批建但批建時已有批准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宗地,如果批建的容積率大於批建時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以批建時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作為該宗地的初始容積率。
(四)項目未批建的宗地,如果宗地所在區域有同期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報建時按照同期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地塊的初始容積率(以最初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時間確定同期規劃),無同期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按照現行批准實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作為初始容積率。如果宗地所在區域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按照宗地所在區域同期基準地價設定的容積率作為初始容積率(以最初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時間確定同期基準地價),基準地價未覆蓋的地塊,按照最近區域同期基準地價設定的容積率作為初始容積率。
(五)項目未批建的宗地,如果因城市規劃調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或置換土地使用權的,在辦理相關評估手續時,按照宗地所在區域同期基準地價設定的容積率作為初始容積率(以最初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時間確定同期基準地價)。對於基準地價未覆蓋的地塊,按照最近區域同期基準地價設定的容積率作為初始容積率。
三、特殊情況難以認定地塊初始容積率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四、本意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五、本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之前施行的有關意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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