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各部門應對
安全生產類、
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擬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政策,組織編制全州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減災規劃,組織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州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組織協調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州級應對較大以上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和指導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等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安全生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指導各縣(市)各部門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指導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協調指導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州級有關部門和各縣(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州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協調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按照上級和州委、州政府要求部署,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區域交流與合作。
(十五)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州應急管理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全州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責權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
職責分工
1、與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水務局、州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州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州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有關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州級應對較大以上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組織編制綜合減災規劃,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水務局、州林業和草原局、州氣象局等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2)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災情報告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州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水旱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旱災害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4)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落實州應急指揮機構以及州水務局防汛抗旱的有關要求,執行州應急指揮機構指令。
(5)州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和集體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6)必要時,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水務局、州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州應急管理局,以州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有關防治工作。
2、與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州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州糧食和物質儲備局根據州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州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擔局黨組日常工作。
(二)應急指揮中心。承擔應急值守、政務值班等工作,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和機制,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三)救援協調管理科。統籌全州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州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州級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承擔州級應對較大以上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指導全州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組織協調地震和生產安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有關工作,組織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導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協調指導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
(四)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科。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建立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擬定有關科技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五)規劃財務和救災保障科。編制全州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有關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項目建設和管理、裝備和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組織編制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
(六)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章草案,承擔重大政策研究等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組織應急管理系統推進“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組織公眾知識普及工作。
(七)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州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八)安全生產基礎科。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有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指導監督有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
(九)非煤礦山科。負責非煤礦山(含尾礦庫、地質勘探、採掘施工、選礦廠)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指導監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十)行政執法科。負責行政執法綜合性工作,指導執法計畫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承擔非煤礦山(含尾礦庫、地質勘探、採掘施工、選礦廠)、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有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整改落實和責任追究情況。
機關黨委。負責和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承擔機關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應急管理系統思想政治建設,負責應急管理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行政編制
州應急管理局行政編制2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5名;安全生產監察專員2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6名(含總工程師1名、安全生產監察員2名、應急指揮員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副科級)。州應急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應急管理局副局長:蔣生華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應急管理局副局長:李魁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應急管理局副局長:夏啟明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應急管理局副局長:陶寧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文山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文山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中共文山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