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

根據《中共文山州委辦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山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文辦發〔2010〕33號)精神,設立文山州民政局,為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所屬部門:文山州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文山州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附則,

主要職責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各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州優撫工作,承擔文山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政策和計畫,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的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評估並統一發布災情,申報、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文山州減災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文難民的臨時安置管理工作。
(七)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的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審批。
(八)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民眾權益保障工作;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有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文山州民政局機關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政策法規、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綜治、信訪和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組織協調機關信息化建設;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承辦有關新聞宣傳及發布工作。
(二)優撫科。擬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公務員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現役的軍人評定殘疾等級和傷亡撫恤工作;承辦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審核、申報工作;負責革命烈士事跡有關編纂工作。
(三)安置科。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政策和計畫;擬訂軍供工作發展規劃;負責軍隊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公共服務工作;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承擔文山州軍隊離退休幹部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職責。
(四)救災科。擬訂救災工作政策並監督執行;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上報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州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調撥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文山州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五)社會救助科。擬訂社會救助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定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和農村敬老院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做好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專項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州內在華難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報接收國際社會對難民的援助,監督執行外援協定,對難民進行管理教育和培訓,負責接待、聯繫、辦理難民回國和去第三國的事宜,處理難民的來信來訪和尋找親人的日常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1984年前離職半脫產的原大隊幹部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建國前入黨農村老黨員和城市無工作、無退休待遇老黨員定期生活補助、村幹部待遇有關工作。
(七)區劃地名科。擬訂行政區域總體規劃,承辦行政區域調整工作;負責全州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審批報批工作;承辦我州與鄰州、市之間的邊界勘定及界務管理工作,調處全州各縣之間的邊界爭議;擬定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全州地名工作;承擔全州地名區劃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執行;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負責彩票公益金管理、監督、使用有關工作;擬訂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扶持工作;組織擬定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
(九)社會事務科。負責婚姻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的執行;負責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縣之間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承擔經營性公墓建設的審核、報批、年檢和監管工作,指導殯葬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協調處理少數民族和涉外殯葬事務;負責推進婚俗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州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
(十)規劃財務科。擬訂全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財務規章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基本建設經費的管理;組織協調民政經費投入項目的績效評估工作;檢查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基建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民間組織管理科。負責管理全州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對境外人員在我州境內設立的社團進行登記管理;指導、監督縣、鄉(鎮)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
(十二)因戰傷殘管理科。負責因戰傷殘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並建立相關檔案。協調救治新增觸雷傷員和因戰傷殘舊傷惡化人員。負責申報、協調和監督因戰傷殘人員的生活補助費、醫療費以及其他遺留問題補助費的撥付工作。組織因戰致殘人員安裝、修理和更換假肢。協調做好相關信訪工作和戰區遺留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三)殯葬管理科。負責推進殯葬改革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引導公民實行火葬,革除喪葬陋習;對違反殯葬管理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受理殯葬糾紛和殯葬信訪案件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代理殯葬民事訴訟。
(十四)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科。負責與軍地有關部門的日常聯繫,協調、指導地方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與地方建設的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和省級雙擁模範(先進)城(縣)評比推薦命名表彰活動;負責牽頭組織開展有關走訪慰問、擁軍優屬活動;指導軍地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宣傳和調查研究;承擔文山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其他事項

(一)不再保留文山州殯葬執法大隊。
(二)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一)文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文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文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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