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文山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同時加掛“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

職能轉變

(一)承接的職責
1.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職責。
2.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3.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核發職責。
(二)整合的職責
1.將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劃入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原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完善食品藥品標準體系、質量管理規範,最佳化藥品註冊和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食品安全規劃,並協調推進實施;承辦州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綜合協調任務,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綜合監管制度,指導各縣(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督促檢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州食品安全委員會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州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指導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監督、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
(二)貫徹國家、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或擬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各級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重大食品藥品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三)負責食品行政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和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州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四)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審查和備案有關工作;組織監督實施保健食品標準、技術規範與化妝品衛生標準、技術規範,對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企業實行規範管理;組織開展保健食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安全性評價;負責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工作。
(五)負責監督實施藥品標準、分類管理制度。負責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藥物非臨床研究的機構實施質量管理規範的日常監督;監督執行國家藥品標準;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監測藥品不良反應和藥物濫用以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工作;依法核發藥品經營企業(零售)、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二類、三類)許可證;依法監督管理特殊藥品;負責配合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法組織開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工作。
(六)負責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負責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審查工作。
(七)負責監督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八)負責查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的違法行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九)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十)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新藥生產、經營(批發)、醫療器械生產、製劑生產許可證核發中的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對執業藥師(含執業中藥師)、藥師協理、藥學非臨床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及食品安全生產、流通、消費環節從業人員的培訓;組織做好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縣(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
(十四)開展與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州人民政府、州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