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文山州委辦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山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文辦發[2010]33號)的通知精神,設立文山州國土資源局,為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1、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及礦業權市場建設,強化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管理,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加強基礎性地質勘查及地質找礦,強化地質勘查管理。
2、進一步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職能作用,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文山州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計畫和政策建議,參與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縣級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州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資源有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監督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州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擬訂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以及安置補償等辦法和措施;承擔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報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及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工作,並負責報批後的監管備案;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償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督國土資源有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管理州級規劃礦區、對全州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州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任務,管理地質勘查活動、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並參與開發工作,依法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參與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負責有關耕地開發費的徵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承擔測繪行政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州有關測繪管理的法規、規章、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州測繪行政管理工作,行使法定測繪處罰權。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文山州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其中部門領導職數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4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文山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受文山州國土資源局委託,負責組織實施全州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受理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舉報,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文山州國土資源局負責監督文山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處罰的後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文山州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文山州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力穩定、堤防安全負責。文山州交通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文山州水務局牽頭,會同文山州國土資源局、州交通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開展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察。
(三)原文山州國土資源信息中心職責劃入機關信息技術科,核減事業編制3名。
(四)文山州國土資源局直屬事業單位職能職責人員編制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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