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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日期:2009-11-13
具體內容
網路遊戲:英文名稱為Online Game,又稱 “
線上遊戲”,簡稱“
網遊”。指以
網際網路為傳輸媒介,以
遊戲運營商伺服器和用戶計算機為處理終端,以遊戲客戶端軟體為
信息互動視窗的旨在實現娛樂、休閒、交流和取得虛擬成就的具有可持續性的個體性多人線上遊戲。近年來我國網路遊戲市場快速發展,在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精神文化需求、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網路遊戲原創精品不足、產品結構單一、文化內涵較低問題嚴重製約了中國網路遊戲的健康發展。特別是一些網路遊戲企業受利益驅動,片面追求遊戲粘著力,甚至以血腥、暴力、色情、賭博等低俗和違法違規內容吸引用戶,給消費者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帶來不利影響。為切實改進和加強網路遊戲內容管理,落實網路遊戲管理責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建立網路遊戲經營單位自我約束機制
(二)改進遊戲規則,調整產品結構。網路遊戲企業要根據國家文化發展需要和市場走向,創新遊戲規則,豐富遊戲內容,調整產品結構,改變以“打怪升級”為主導的遊戲模式,對遊戲玩家之間的“PK系統”、“婚戀系統”等進行更加嚴格的限制,採取技術措施,加強對未成年玩家的註冊指導和遊戲時間限制。
(三)專設機構人員負責產品內容自審自查。網路遊戲運營單位要設立專門的內容自審機構負責遊戲產品內容的管理,組織產品策劃、研發、運營人員進行政策
法規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的
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在網路遊戲產品研發、申報、上線運營前對產品內容進行自審自查,保障網路遊戲產品內容的合法性。內容自審機構的負責人應由經過文化部門培訓的人員擔任。
(四)健全企業負責人培訓考核制度。文化部將制定《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負責人培訓考核綱要》,在兩年內對包括網路遊戲企業在內的網路文化企業負責人及研發、運營部門負責人進行培訓考核,將國家的管理要求內化到企業管理之中。
完善網路遊戲內容監管制度
(五)加強對進口和國產網路遊戲內容的審查備案管理。文化部將進一步調整充實網路遊戲內容審查機構和人員,完善網路遊戲審查技術要求和工作流程,並根據網路遊戲產品發展變化,修改完善內容審查細則。
(六)實施網路遊戲研發技術引導工程。制定技術標準,建設遊戲開發及工程管理規範,為國產原創網路遊戲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帶動國產精品網路遊戲的研發生產。評選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良好的優秀網路遊戲產品,鼓勵思想性強、趣味豐富、具有教育意義的網路遊戲開發運營。
(七)落實網路遊戲經營主體屬地管理。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遊戲經營活動的企業開展一次全面的梳理,一是要實地檢查其是否取得文化部核發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是否嚴格按照許可證載明的經營範圍進行經營;二是要實地檢查網路遊戲經營單位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網路遊戲產品審批或備案手續、落實內容自審制度、運營規範制度;三是要加強對網路遊戲經營單位經營管理人員、內容審查人員的政策指導,分期分批開展
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培訓;四是要嚴格審查申請從事網路遊戲經營活動單位的資質,在初審工作中加強註冊資本及股東結構的審核,對申請網路遊戲經營資質的企業要在營業執照、章程以及股東證明材料、註冊資金等方面加強審驗;凡不符合《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所要求條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八)加強網路遊戲產品內容的跟蹤監管。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絡遊戲經營單位的網路遊戲產品運營情況逐一進行網上巡查,巡查內容包括:網路遊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定、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客服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產品內容不得含有《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或其他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內容。檢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上報。
(九)突出重點,堅決封堵違法網路遊戲。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重點查處以下違法網路遊戲及其經營行為:利用網際網路對運營的網路遊戲產品進行格調低俗的廣告宣傳和市場推廣;運營宣揚低俗、色情、賭博、暴力等內容的網路遊戲產品;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遊戲經營活動;提供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網路遊戲產品;運營國產網路遊戲產品未按規定備案的;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貨幣交易、在用戶直接或變相投入現金或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使用戶獲取遊戲產品和服務的;非法提供網路遊戲“私服”、“外掛”等。要積極會同通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落實對違法經營單位的行政處罰。同時,將行政處罰和技術監管相結合,對提供違法網路遊戲的網站通過技術措施予以封堵。
(十)加強管理與執法責任追究。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落實管理責任制,根據本地區網路文化市場狀況配置專門力量,加強網際網路文化管理知識技能學習,提升管理人員素質能力,並將網路遊戲管理作為工作重點納入到對綜合執法機構的考核之中。
強化網路遊戲社會監督與行業自律
(十一)完善社會監督制度。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建立學校、家長、媒體、社會緊密配合的綜合治理機制,充分發揮網咖及網路遊戲管理工作協調小組的重要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升網路遊戲監管水平。根據輿情和舉報情況,定期組織教育工作者、消費者、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等各方面代表對特定網路遊戲產品進行評議,並將評議結果向社會發布。
(十二)加強行業自律。加快籌建全國及地方網路遊戲行業協會,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公約,引導網路遊戲經營單位增強社會責任感,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自覺為營造健康文明的網路文化環境作出貢獻。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