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加強和改進音像製品進口管理的通知》是文化部2014年05月25日發布的一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和改進音像製品進口管理的通知
- 發文單位:文化部
- 發布日期:2014-05-25
- 生效日期:2014-05-25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隨著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文化部《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在著作權授權使用、著作權貿易契約、進口音像製品出版發行等方面出現一些新的問題,為了加強和改進音像製品進口管理,文化部特意發布的本通知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和《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文化部、海關總署令第23號)實施以來,音像製品進口秩序明顯好轉。但是在著作權授權使用、著作權貿易契約、進口音像製品出版發行等方面出現一些新的問題,有的還相當嚴重,損害了著作權人、音像進口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音像製品進口秩序。為了加強和改進音像製品進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國與其他國家,以及內地與我國香港、澳門、台灣的有關單位合(協)作拍攝的電影、電視劇,其音像製品進口應當按照《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後,方可在內地出版發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合作製作等方式變相進口音像製品。
二、禁止著作權貿易之間、著作權貿易與製成品之間平行進口;禁止非授權獨家使用的音像製品進口。
三、進口音像製品要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授權使用方式引進。進口音像製品授權單位不得將同一音像製品在同一授權期內以不同載體(如錄像帶、VCD、DVD等)或不同錄製格式授予不同單位分別進口。
四、根據我國音像市場情況並參照國際慣例,進口音像製品的授權使用期應在三年以上(含三年)。已經出版發行的進口音像製品在授權期滿後,需要再次進口的,按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辦理進口手續。
為避免同一音像製品經不同單位多次進口後,在市場上同時銷售,形成平行進口,音像出版單位在申報非原進口單位引進已在國內出版發行的音像製品時,需要提交該音像製品原進口單位與授權單位之間的契約,明確載明清理授權過期音像製品的辦法。
五、隨唱片、音樂專輯等附贈的MTV、演唱會等視頻節目,在授權期內,不得以著作權貿易或製成品方式引進出版、發行;已經引進出版的MTV、演唱會等視頻節目,在授權期內不得作為唱片、音樂專輯等的贈品出版發行。
六、新歌加精選類錄音製品進口,其精選部分歌曲不得含有音像進口單位引進發行期內的歌曲。
七、音像製品進口契約(協定)必須符合我國《契約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契約(協定)中不得有顯失公正的條款。
八、音像出版單位要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音像製品內容審查標準,對擬進口的音像製品實行內容審查。音像出版單位在對進口音像製品內容進行初審時,應當認真行使總編輯終審權,對擬進口的音像製品提出可以進口(含經刪節後可以進口)或不能進口的意見。
九、音像出版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內容和節目名稱出版進口音像製品,不得擅自增刪內容,更改名稱。進口音像製品在授權期內再次出版發行時,也不得更改名稱或同時使用其他名稱,誤導、欺騙消費者。
十、進口音像製品的封面、包裝、內插頁和宣傳材料等屬於音像製品內容的組成部分。音像出版單位要嚴格把住音像製品終審權,不得含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等禁止的內容。
十一、音像出版單位不得與不具備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簽訂有關發行(經銷)進口音像製品的協定。
一、我國與其他國家,以及內地與我國香港、澳門、台灣的有關單位合(協)作拍攝的電影、電視劇,其音像製品進口應當按照《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後,方可在內地出版發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合作製作等方式變相進口音像製品。
二、禁止著作權貿易之間、著作權貿易與製成品之間平行進口;禁止非授權獨家使用的音像製品進口。
三、進口音像製品要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授權使用方式引進。進口音像製品授權單位不得將同一音像製品在同一授權期內以不同載體(如錄像帶、VCD、DVD等)或不同錄製格式授予不同單位分別進口。
四、根據我國音像市場情況並參照國際慣例,進口音像製品的授權使用期應在三年以上(含三年)。已經出版發行的進口音像製品在授權期滿後,需要再次進口的,按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辦理進口手續。
為避免同一音像製品經不同單位多次進口後,在市場上同時銷售,形成平行進口,音像出版單位在申報非原進口單位引進已在國內出版發行的音像製品時,需要提交該音像製品原進口單位與授權單位之間的契約,明確載明清理授權過期音像製品的辦法。
五、隨唱片、音樂專輯等附贈的MTV、演唱會等視頻節目,在授權期內,不得以著作權貿易或製成品方式引進出版、發行;已經引進出版的MTV、演唱會等視頻節目,在授權期內不得作為唱片、音樂專輯等的贈品出版發行。
六、新歌加精選類錄音製品進口,其精選部分歌曲不得含有音像進口單位引進發行期內的歌曲。
七、音像製品進口契約(協定)必須符合我國《契約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契約(協定)中不得有顯失公正的條款。
八、音像出版單位要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音像製品內容審查標準,對擬進口的音像製品實行內容審查。音像出版單位在對進口音像製品內容進行初審時,應當認真行使總編輯終審權,對擬進口的音像製品提出可以進口(含經刪節後可以進口)或不能進口的意見。
九、音像出版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內容和節目名稱出版進口音像製品,不得擅自增刪內容,更改名稱。進口音像製品在授權期內再次出版發行時,也不得更改名稱或同時使用其他名稱,誤導、欺騙消費者。
十、進口音像製品的封面、包裝、內插頁和宣傳材料等屬於音像製品內容的組成部分。音像出版單位要嚴格把住音像製品終審權,不得含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等禁止的內容。
十一、音像出版單位不得與不具備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簽訂有關發行(經銷)進口音像製品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