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規範網路遊戲市場經營秩序,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咖及網路遊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和《關於規範網路遊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遊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等檔案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同意,現就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文單位:文化部商務部
  • 文 號:文市發〔2009〕20號
  • 發布日期:2009-6-4
  • 執行日期:2009-6-4
通知,內容,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隨著網路遊戲的迅速發展,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廣泛套用於網路遊戲經營服務之中。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路遊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內容

一、嚴格市場準入,加強主體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發行,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髮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範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遊戲服務,表現為網路遊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遊戲活動中獲得的遊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範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檔案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規範發行和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占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時,網路遊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兌換髮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註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遊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遊戲運營企業計畫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遊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
網路遊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遊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註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帳戶。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究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為非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終止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三、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範網路遊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遊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遊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籤、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遊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遊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四、加大執法力度,淨化市場環境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不得與遊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遊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務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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