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為推動網路音樂發展,規範網路音樂經營,切實落實《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文市發[2006]32號),現就加強和改進網路音樂內容審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信息
一、管理主體和管理對象
(一)網路音樂是指用數位化方式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網、固定通信網等信息網路,以線上播放和網路下載等形式進行傳播的音樂產品,包括歌曲、樂曲以及有畫面做為音樂產品輔助手段的MV等。
(二)從事網路音樂產品的製作、發布、傳播(含直接提供音樂產品連結方式)、進口等經營活動,須是經文化部批准設立的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
(三)經營單位經營網路音樂產品,須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或備案。
二、進口網路音樂內容審查
(四)進口網路音樂產品是指原始著作權為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擁有的網路音樂產品。進口網路音樂產品,須經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投入運營。
(五)進口網路音樂產品報審單位須為該網路音樂產品在中國內地的直接被授權人。直接被授權人是指直接獲得該網路音樂產品的獨家且完整的在中國內地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代理權的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進口單位”)。
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路音樂產品參照進口網路音樂產品報審。
(六)進口單位與境外網路音樂著作權人簽訂的網路音樂進口契約(協定)須符合以下規定:
1.進口網路音樂的授權期應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2.契約(協定)標的物為音樂產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3.契約(協定)應符合我國《契約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4.契約(協定)應註明在經過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生效執行。
(七)進口音樂產品報審進口網路音樂時須提供以下材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進口網路音樂審查申請表(電子版);
2、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複印件);
3、報審歌曲的原文和譯文歌詞(電子版);
4、網路音樂進口契約(協定)、原始著作權證明材料和授權書(複印件);
5、內容審查需的其他材料。
(八)進口網路音樂產品報審程式。
1.進口單位報審材料中的電子版通過“文化部網路音樂報備軟體”進行報審,按照“報備軟體”的要求填寫相關信息,並上傳到文化部網路音樂審查受理系統。需提交的紙質檔案、CD等材料掛號寄至文化部。
2.報審材料齊全的,文化部予以受理,並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核發《進口網路音樂產品批准單》,不批准的說明理由。
3.對內容審查特殊時限要求的音樂產品,進口單位可通過“報備軟體”提供的快速通道功能進行申請,文化部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4.對已通過其他相關部門內容審查,並正式出版發行的進口音樂產品,進口單位須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文化部核實後準予以網路音樂形式進行傳播,並對內容審查程式予以簡化。
(九)已批准進口的網路音樂產品在授權期滿後需再次進口的,須重新辦理進口手續。授權期內決定終止進口的,進口單位須報文化部撤銷其批准文號。
(十)對已批准進口的網路音樂產品在國內進行轉授權時,須由原進口單位在轉授權行為發生後20日內報文化部備案,被授權的經營單位不再另行報審。備案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進口網路音樂產品轉授權備案申請表(電子版);
2.文化部原批准檔案(複印件);
3.被授權經營單位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經營執照(複印件);
4.轉授權契約(協定)(複印件);
5.報備所需的其他材料。
(十一)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前未經內容審查的進口網路音樂產品,須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報審。
三、國產網路
音樂備案
(十二)國產網路音樂作品實施備案制度。網路音樂經營單位應在正式運營後30日內報文化部備案。
(十三)經營單位須提供以下材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國產網路音樂審查申請表(電子版);
2、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複印件);
3、報備歌曲的歌詞(電子版);
4、國產網路音樂使用契約(協定)、原始著作權證明材料和授權書(複印件);
5、備案所需的其它材料。
(十四)國產網路音樂備案程式。
1.經營單位報審材料中的電子版通過“報備軟體”進行報備。相關信息按照“報備軟體”的提示要求進行填寫,並上傳至文化部網路音樂審查受理系統。需提交紙質檔案、CD等材料的,掛號寄至文化部。
2.備案材料齊全的,文化部予以受理;並在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核發《國產網路音樂產品備案表》。
3.對已正式出版發行的國產音樂產品,經營單位可提供相應的出版物版號,文化部核實後予以備案並簡化備案程式。
四、規範網路音樂經營行為
(十五)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建立網路音樂內容自審制度,設定專門部門負責音樂內容的自審自查。經營單位提供網民編創和表演等網路音樂上傳服務的,要加強審查,保障其合法性。
(十六)經營單位須在網路音樂產品頁面顯著位置標註其批准文號或備案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經文化部批准或備案的網路音樂產品的名稱等其他信息,不得擅自增刪或變更網路音樂產品內容。
五、加強網路音樂內容監管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屬地內的網路音樂經營單位的管理,對運營環節中的音樂內容要及時跟蹤監管,對從事違法網路音樂經營活動和提供違法網路音樂產品的經營單位依法查處。
特此通知。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