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爾德斯坦人格理論
德國神經
精神病學家,人本主義心理學先驅戈爾德斯坦(Goldstein, K.)於20世紀30年代末提出的人格機體理論。根據這一理論,個人是一個完整的有機體,心理學必須把個人當作一個整體而給予深入細緻的研究。他認為,對人格的局部測量只有在更廣泛的整體人格背景中才是有意義的。個人作為完整的有機體具有其特定的潛能,這些潛能具有強烈的求得實現的傾向,他把這種潛能的實現傾向稱為自我實現的驅力,它是個人“良好完形”(good Gestalt)偏好的集中表現。他認為,個人不僅被自我實現的驅力所驅使,而且能夠找到實現自己潛能的最佳方式, 因為個人有能力根據自己喜歡做什麼以及怎樣做而常獲得成功這些事實來確定自己行為的目標及通向目標的途徑。良好的社會就是能夠為個人最大限度地和以最佳方式實現其潛能提供良好條件的社會。他研究了腦損傷病人行為調節的動機問題。發現,腦損傷初期,病人原有的行為規則全被破壞,他不僅無法做他曾經能做的工作,甚至整個行為都發生了重大改變,他不安、分心、古怪、恐懼、易動感情;但過一段時期後,病人的行為和心理表現出較大的穩定性, 比較安靜,不再顯得焦慮煩躁了。他還認為,任何機體都有一種平衡機制,它是有規則行為的先決條件,而且不論它發生在機體的哪一部分,都依賴於整個機體的正常運行。假若機體的某一部分從整體機體中孤立開來(如腦局部損傷),那么平衡過程就遭受破壞,機體不再能夠與先前環境保持一致,行為紊亂便自然發生。機體不能適應環境時,他便退縮,不斷重複他還能實現的動作,而對不能實現的行為就不再企望,病人通過這種固執性的行為與環境求得一致,使平衡機制獲得恢復。以後病人的行為就較穩定了。由此,他認為,腦損傷病人行為改變的意義在於調整行為以保持整個機體的平衡機制。
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論
弗洛伊德是奧地利醫生,精神分析心理學派的創始人。其人格理論包括兩部分:人格結構論和人格發展論。弗洛伊德早期提出過“二部人格結構說”,認為人格的體現是處於無意識與前意識之中的內部心理動機相互作用的結果。實際上是把人的心理機制看成由無意識、前意識和意識所構成。後期,他把人格結構分為三部分:“本我”、“自我”與“超我”。“本我”包括本能、欲望等,是最原始的、無意識的本能沖能。“自我”能調節和平衡“本我”與理性,道德之間的關係。“本我”與“自我”的關係,被他比喻成騎士(“自我”)與馬(“本我”)的關係。“超我”是人格中最文明、最道德的部分,處於人格的最高層,代表良心監督和控制著“本我”的活動。這三個成分相互影響,處於動態相對平衡狀態之中,共同構成整體人格。一旦平衡遭到破壞,就會產生精神病或心理變態。弗洛伊德人格發展論認為,人格的發展是以“里比多”的發展為前提的,“里比多”的發展分為五個時期,人格的發展也分為五個階段:①口唇期(0-1.5歲)。嬰兒通過口腔活動滿足其本能需要,如果嬰兒口腔活動受到過分限制,必將影響以後的發展,可能出現“口腔性格”,表現為悲觀、依賴、退縮,並具有吸菸、貪吃、酗酒等行為。②肛門期(1.5-3歲)。通過肛門排泄活動獲得快感,滿足需要。如果受到限制, 日後可能產生“滯留現象”,出現肛門性格,表現為冷酷、固執、剛愎、吝嗇等。③性器期(3-5、6歲)。通過對自己或他人性器官的好奇、捉弄獲得快感,滿足需要。開始模仿父母中同性別者,表現出認同作用,對父母中異性者表現愛戀,稱為“戀母(或父)情結”。④潛伏期(6-12歲)。興趣轉向外部世界,“超我”的良心及“自我”的現實原則迅速發展。⑤生殖期(青年期)。興趣轉向異性,通過各種活動,人格向著準備結婚和建立家庭方面發展。這時期,人格三個成分日趨協調平衡,又充滿矛盾鬥爭。達到性、社會、心理方面成熟完全的極少。
面向整體人格
美育過程涉及到受教育者整體人格的每一個方面,具有全面性的特徵。不過,美育的全面性並不是指美育可以獨自擔負起促進個性全面發展的任務,而是指美育在促進個性審美發展的過程中,內在地包含著對個性諸心理功能與意識的全面開發,並使它們處於相互協調平衡的狀態。美育的這一特徵亦由審美活動本身的特徵所決定。審美是一種高度複雜而綜合的活動,它介於感性實踐與理性認識之間,兼有二者的性質又克服了感性與理性的對立,因此涵蓋了極為廣泛的生理、心理領域。
康德把“審美的判斷”說成是“在心意諸能力的活動中的協調一致的情感”,意味著審美情感是一個包含所有心理功能的廣闊領域。席勒由此提出了美育的全面性,認為在美育過程中,個性人格的分裂可以消除,以恢復到“人性整體的心境”,即“審美狀態”。席勒這種有缺陷的理論卻突出地揭示出美育的全面性特徵,此所謂片面的深刻。美育雖以促進個體的審美發展為中心,但這種發展本身就有助於個體全身心的協調發展。因此,美育最充分地體現了促進個體全面發展的素質教育理想。
中國歷史上形成的社會整體人格
在上五十歲的人,大概都讀過或知道《幼學瓊林》、《三字經》之類的蒙學讀本,這類歷久不衰,風行民眾的沈斂,把血緣、宗法的自然關係闡述得真夠得上淋漓盡至,天衣無縫的了。我們的祖先,世世代代就是遵循著這種自然關係作為自律規範,而維繫著中華這一泱泱大國的社會結構。由宗法精神、血緣關係維繫的社會整體,把個人當做它的附屬物,從這裡產生的往往是很難體現個性的社會整體人格,個體人格被泯滅在一統的整體人格之中。真正留給個體的人格特徵,要么潛隱在深處,很難於激發和自我確立,要么所剩無幾而導致奴隸主義的人格。傳統倫理文化造就的個體人生傾向是內斂的,人生態度是封閉性的。先哲和歷朝的統治者並不重視求真和理想世界的創造,卻十分重視世事的和諧相安,追求充滿溫情、親意的“中和”,“中庸”的人生修養。要求人們潛心於所謂“自謙、自新、反身自誠”,以倫理綱常規範調適心理、平衡感情、處理人際。“安於樸鄙,貶隱自我,知足不爭”,成為人人稱道的精神境界。這種“反求諸己"的人生態度,導致古代人格缺乏鮮明的、豐富多采的個體形態,個體人格注定要屈從於社會整體人格,或泯滅、或麻木、或異化、或深藏,形成自我壓縮的人格。縱觀官方典籍記載的人格範型,褒揚的不是孝子、賢妻,就是忠臣、義士,貶斥的除了奸臣,就是逆子。這兩類人格範型的個體人格只有在人際關係發生的時侯,通過外在價值評價才能最現,個體的自我意識、自我確立的價值評價是無關緊要的,因而這些范型的人格顯現都大同小異,千篇一律,毫無個體特色而言。這是一種缺乏“自我"的人格。作為社會各個群體的共律規範,這又是一種不完全的群體人格。不完全的群體人格。只有在民間傳說和稗官野史中,才能偶爾發現具有鮮明個體性的古代人格範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