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是教育部開展的改革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深化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2014年工作要點的要求,我部決定開展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現將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工作的背景與目的
  長期以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運用執法手段管理教育的意識不強、實踐經驗不足,存在著執法不到位、執法職責不清、執法能力不足、執法程式不健全等問題。這一狀況已不能完全適應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對完善教育行政管理體制提出的新要求。當前,迫切需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形成職權清晰、分工明確的執法工作機制,加快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教育行政執法體制。
  深入開展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教育領域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部門轉變職能、依法行政,破解當前教育管理面臨突出問題的有效途徑;是落實管辦評分離要求,建設學校依法依章程自主辦學、政府依法實施有效監管、社會廣泛參與並實施監督的新型教育管理體制的關鍵環節。為保障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有序推進,需先行在若干地方開展改革試點工作,探索實踐教育領域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的具體途徑、辦法、模式,總結形成有利於在全國推廣的改革經驗和做法,為全面推進和深化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奠定基礎。
  二、試點工作內容
  改革試點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執法範圍主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全面梳理教育行政部門的執法依據,明確和落實執法責任,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改革調整執法職能配置,適當集中行使行政執法權,促進決策、執行與監督的適度分離。
  2.系統蒐集教育領域的常見、典型違法行為,分類概括違法行為的特徵、危害,查處依據;分析具體執法案例,總結執法經驗與方法;提出以執法手段,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的思路與辦法。
  3.整合調整行政執法力量,設立專門執法機構或者隊伍,將分散在部門內部不同機構之間具有共同特徵的執法權,相對集中,綜合行使;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調合作,探索建立部門間的聯合執法機制;推進執法重心下移,落實屬地管理原則,充實基層執法力量。
  4.依據法律規定,轉變執法方式,適應教育活動和教育管理特點,創新執法方式與手段,運用第三方力量和市場機制,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提高教育行政執法的效率與效果;整合創新執法機制,統一執法文書,細化執法流程,規範自由裁量,完善監督機制,探索建立規範化、制度化的教育行政執法程式。
  三、試點工作要求
  1.試點工作擬選擇具有一定教育行政執法的實踐經驗,有改革基礎和願望,勇於承擔改革任務的設區市(含計畫單列市)或者縣開展。教育部擬在全國確定3-5個試點單位。各地要參照本通知,同步組織實施本地方的改革試點工作。試點單位確定,採取申報制,由具備條件的市(縣)教育部門申報,教育部及各地遴選確定。
  2.申報全國性改革試點候選單位,應在2014年6月20日前向我部政策法規司提出申請(各收文單位可遴選推薦1個候選單位,申請表附後)。由政策法規司組織專家論證,經綜合評估,在6月30日前確定試點單位,下達試點工作任務書;同時,組建專家組,具體指導各試點單位的改革工作。
  3.各地要認真研究制定改革試點方案,深入組織開展理論研究,積極支持、指導試點單位的改革探索。全國性改革試點單位在2014年年底前進行中期評估;各試點單位、各地應當在2015年6月30日前形成本單位、本地方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報送我部政策法規司。
  各地、各試點單位要深刻領會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銳意改革、勇於創新,積極探索實踐改革路徑與舉措,為全面推進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供成功經驗和有益做法。我部將適時對改革試點工作進行總結、推廣,以適當方式,表彰在改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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