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

《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關係,維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眾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製定。由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1月17日印發,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辦函〔2020〕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關係,維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眾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處理費,是指為了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範圍的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信息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行政機關對每件申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複計算。
第四條 按件計收適用於所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決定類型。申請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含多項內容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以合理的最小單位拆分計算件數。
按件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一)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費。
(二)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為一檔,每增加一檔,收費標準提高100元/件。
第五條 按量計收適用於申請人要求以提供紙質件、傳送電子郵件、複製電子數據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關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對外公開,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獲取方式、途徑等的,不適用按量計收。按量計收以單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單位分別計算頁數(A4及以下幅面紙張的單面為1頁),對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累加計算頁數。
按量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一)30頁以下(含30頁)的,不收費。
(二)31—100頁(含100頁)的部分:10元/頁。
(三)101—200頁(含200頁)的部分:20元/頁。
(四)201頁以上的部分:40元/頁。
第六條 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內,按照申請人獲取信息的途徑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說明收費的依據、標準、數額、繳納方式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從申請人完成繳費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七條 申請人對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決定有異議的,不能單獨就該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在繳費期滿後,就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收取的信息處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具體收繳方式按照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十條 價格、財政、審計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信息處理費收取行為的監管。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及時處理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嚴肅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為。信息處理費收取情況,要按照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統計匯總,並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信息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出台《管理辦法》不是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少數人濫用權利問題確立制度調節手段,有效引導、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最大限度把合理合法的需求滿足好,把不合理不合法的訴求限制住。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是完善政府公開制度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從基本定位、收費標準、收費程式、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明確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範圍的申請人收取費用。根據《管理辦法》有關數量、頻次的規定,絕大多數申請人的正常申請不受影響。
這一規定旨在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2019年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立足中國實際、吸收借鑑有關國際經驗,在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收費規定基礎上,將收取信息處理費確立為必要的調節手段,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管理辦法》根據實際情況,確立了兩種收費標準,並細化了具體計收方式。信息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行政機關對每件申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複計算。
根據《管理辦法》,第一種方式是按件計收,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的不收費,10件以上的部分收取費用。第二種方式是按量計收,以單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單位分別計算頁數,對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累加計算頁數。同一申請人每件申請獲取政府信息30頁以下的不收費,30頁以上的部分收取費用。
記者了解到,在政府信息公開實踐中,少數申請人多次反覆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高發,特別是個別申請人圍繞一些事項提起數百件、數千件甚至數萬件申請,嚴重影響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專家表示,出台《管理辦法》不是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少數人濫用權利問題確立制度調節手段,有效引導、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最大限度把合理合法的需求滿足好,把不合理不合法的訴求限制住。
同時,新規也是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及相關行為的需要。實踐中,各地分散制定的收費標準不一、收費方式可操作性不強,既不利於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也容易引發不必要的行政爭議。《管理辦法》既規範引導申請人,也規範約束行政機關。
根據《管理辦法》,行政機關收取的信息處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具體收繳方式按照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目前,絕大多數地方可以實現線上繳費和線下銀行網點繳費,收費方式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
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收費行為的監督,是確保《管理辦法》得到準確執行的關鍵。《管理辦法》要求,價格、財政、審計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信息處理費收取行為的監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及時處理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嚴肅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為。信息處理費收取情況,要按照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統計匯總,並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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