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縣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彭水縣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彭水縣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是為了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彭水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水縣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08 年5 月1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詞性:名詞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章,(一)行政管理和發展計畫方面,(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四)行政許可方面,(五)機構和人事方面,第十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式,第四章 監督和保密,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彭水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彭水縣政府各職能部門掌握的與經濟、文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以紙質、光碟優盤以及其它電子存儲材料等載體反映的內容。

第三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所列依法不予公開的內容之外,凡與經濟文化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及時、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彭水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第五條

彭水縣政府各職能部門設立兼職信息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辦理向本部門提出的政府信息查詢申請;
(三)提供本部門需更新的政府信息;
(四)組織編制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和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政府督查室、縣政府辦、縣監察局、縣經信委負責定期對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和評議。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據本辦法,要求各職能部門向其提供有關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各部門應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管理和發展計畫方面

1.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它檔案;
2.報經批准的發展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其它各類專項規劃等;
3.經上級黨委、人民政府批准的優惠政策等。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重大事故或者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實施情況;
3.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和安置方案等。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彭水縣政府投資的基礎建設項目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重點工程完成情況;
2.政府採購項目的完成情況。

(四)行政許可方面

1.《行政許可法》規定應當公開的實施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申請材料、程式、方式、時限、費用、結果等內容。
2.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及檔案材料。
3.各職能部門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處理情況。

(五)機構和人事方面

1.彭水縣政府各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辦事機構的管理、服務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2.工作人員招考、錄用,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它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公開許可權、程式等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條 各職能部門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畫、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起草部門要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穩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研究、處理過程中的事項(但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條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各職能部門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二條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屬於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權益的,應當告知第三人。
對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身相關信息的查詢、提供,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三條 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核後,採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者幾種載體及時予以公開。
(一)公眾信息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等公共媒體;
(三)在主要辦公場所設定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欄、電子螢幕、資料索取點;
(四)其它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各職能部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免費提供。政府信息適宜通過網站公開的,必須在網站公開。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獲得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掌握該政府信息的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身份證明、聯繫方式或電子郵件信箱地址;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各職能部門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通過書面形式或公眾信息網站以電子檔案形式提供,格式檔案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內容。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噹噹場登記,並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能夠當場提供的,應噹噹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三)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各職能部門向其提供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面向各職能部門提交申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彭水縣政府各職能部門提供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及時予以更改。受理的職能部門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職能部門答覆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職能部門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
第十八條 職能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的規定答覆申請人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條 職能部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複製件的,職能部門應當依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職能部門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條 各職能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縣政府電子政務科負責編制全縣政務公開目錄,有條件的職能部門,要逐步編制本部門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各職能部門要適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並通過網站等途徑公開以供查閱。
第二十二條 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職能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發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在彭水縣政府信息公眾網站上公開。
第二十三條 根據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服務的需要,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複製。
第二十四條 電子政府信息資源資料庫的查詢不予收費。法律、法規對收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各職能部門要將本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諮詢。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屬於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等,各職能部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密

第二十七條 彭水縣政府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於每年 5 月 1 日之前,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職能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各職能部門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就政府信息公開提出複議、訴訟和申訴的情況統計及其處理結果;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方案;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彭水縣政府各職能部門每半年向縣縣政府報送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彭水縣保密局負責對本暫行辦法第十條涉及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有爭議的內容進行裁決。
第二十九條 各職能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彭水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 紀監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法規給予處理: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部門的辦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關申請人本人錯誤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信息公開服務費用的。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各職能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舉報,由接受舉報的機關予以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職能部門應對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應追究其主管領導人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由此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依據本辦法應當公開的各職能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在本辦法施行前沒有依法公開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 個月內必須通過彭水縣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予以公開,也可以同時通過其他適當形式公開。
第三十三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個月內,各職能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編制並公開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應當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
第三十四條 各職能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適用於本部門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08 年5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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