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

《鞏義市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是鞏義市人民政府 為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增加政府透明度,方便市民獲取政府信息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增加政府透明度,方便市民獲取政府信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鎮、街道辦、市直單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依法產生、採集和整合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內部行政相關的內容。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機關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計畫、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二)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方針與檔案;
(三)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
(四)政府機關的機構設定、職能和設定依據;
(五)行政許可相關事項;
(六)機關辦事程式、辦事條件、依據和聯繫方式;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八)疫情、災情等重大突發性事件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九)行政審批項目以及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處理情況;
(十)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
(十一)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情況,重要物資招標採購情況,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和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及進展情況;
(十二)機關領導成員的履歷、職責;
(十三)與人口、企業、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等有關的基本情況;
(十四)政府機關的社會監督途徑;
(十五)涉及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有關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
(十六)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十七)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以及審計情況;
(十八)政府機關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條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將初步方案和理由向社會公布,在充分聽取意見後進行調整,然後作出決定。
第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
(三)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可能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 各政府機關應將所有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於本辦法實施半年內在本單位政府網站公布,並隨時維護。
第九條 各政府機關應當明確一名領導同志並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政府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公開:
(一)通過政府網站公開;
(二)放置在辦公場所供公眾查閱;
(三)通過報刊、雜誌、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公開;
(四)通過信息亭、公開欄、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固定設施公開;
(五)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舉辦政府新聞發布會等宣傳活動;
(七)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適於通過網站公開的,一般應在政府網站公開。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和監察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或主管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主動更新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辦事指南、政務信息目錄的;
(三)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第十二條 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對各部門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檢查評比,並對結果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各政府機關應積極組織、指導、推動本辦法的實施。同時將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適用於本機關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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