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市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紙質、電磁介質以及其他載體形式予以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市局成立以局長為組長、各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各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是市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審定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公開辦),設在局辦公室。
第四條 辦公室是市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科室,牽頭負責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
(二)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設施建設;
(三)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四)統一受理和分辦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五)組織維護和更新市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六)承擔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按照“誰製作、誰公開”的原則,各科室(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辦理工作。各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及時指導、督促、協調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任務。
第六條 市場監管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依法、全面、準確、及時、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多樣化公開方式,以便於公眾查閱取得,主動接受民主評議、公眾評價和社會輿論監督。
第七條 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察頸民犁不得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或者市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可以公開。
第二章 主動公開信息的範圍及辦理要求
第八條 根據《條例》和有關檔案精神,市局應重點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機構設定及主要職能、領導分工、聯繫方式和投訴諮詢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年度屑婚鴉財政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信息。
(三)市場監督管理專項規劃、重點工作及執行情況。
(四)權利清單、責任清單、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有關信息。
(五)商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舉腳嬸等重點領域有關信息。
(六)本級制定的涉及公眾利益的規範性檔案等重大監管政策信息及解讀信息;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會議情況。
(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八)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駝探嘗報告。
(九)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有關科室(單位)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經分管領導審定後,在市局網站、市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開,並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平台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在市局網站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失效或廢止的,信息產生單位應當於失效或廢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告知信息公開辦,同時將原信息註明失效或廢止。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信息的辦理要求
第十一條 除市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承辦科室(單位)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信息獲取和提供方式進行處理;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求民愚欠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於市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乘婆乃,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三條 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事項的流程如下:
(一)受理。辦公室統一受理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從形式上對申請是否符合《條例》等法規有關要求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辦公室2日內提出分辦意見,必要時報請市局分管負責人批示,並及時轉交承辦科室(單位)辦理;對不符判灑合要求的申請予以退回,並告知申請人原因。
(二)承辦。承辦科室(單位)收到辦公室轉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答覆意見。需要其他相關科室(單位)會辦的,牽頭承辦科室(單位)應及時聯繫辦理;如認為不應由本科室(單位)答覆的,應在收到轉辦意見後2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依據和辦理建議,經科室(單位)負責人審簽後,退交辦公室。
(三)審查。承辦科室(單位)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審查意見,並交由市局分管負責人審簽。對擬公開的重大事項,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進行保密審查。
(四)答覆。辦公室根據科室答覆意見,在法定答覆時限內,將答覆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並按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關政府信息。答覆檔案、寄送單據、電話錄音等答覆證據應妥善保存。
第十四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承辦科室(單位)應向市局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市局分管負責人同意後,可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由辦公室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答覆的期限不包括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
第十五條 承辦科室(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承辦科室(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經市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批准後,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章 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機制。以市局名義制發的檔案,均由牽頭起草科室明確公開屬性,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擬公開信息需明確認定來源、屬性,確保屬於公開範圍且不涉密、不泄密。
第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和“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不得公開、未經解密並準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公開與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開”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市局重大決策事項;
(二)市局主要負責人在全市性會議、專題會議、研討會、座談會等會議上的重要講話、根據發言錄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三)財務、機構人員、市場監管業務建設、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市場監管案件查處情況,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情況;
(五)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十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二十條 各科室(單位)對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秘密不明確的,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科室(單位)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應標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採取屬於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餘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政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提出申請;由原承辦科室(單位)會同保密主管機構負責向其說明不予公開有關政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五章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與我市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事實情況不相符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各科室(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消除全市市場監管領域各種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
第二十七條 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應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時,須經市局分管負責人批准。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澄清時,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對惡意散布、議論、炒作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關科室(單位)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確保處置迅速、控制得當。
第三十條 對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有關科室(單位)要制定輿情疏導方案,做到正面引導,主動及時公開相關信息,降低或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三十一條 各科室(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公開相關信息,增大公開力度,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傳播可能和空間。
第三十二條 有關科室(單位)要高度重視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為積極穩妥地處置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發現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應機制、輿情收集和分析機制,利用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正確引導輿論。
第三十四條 各科室(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市局年終考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局公開辦負責解釋,並根據施行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條 在市局網站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失效或廢止的,信息產生單位應當於失效或廢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告知信息公開辦,同時將原信息註明失效或廢止。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信息的辦理要求
第十一條 除市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承辦科室(單位)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信息獲取和提供方式進行處理;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於市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三條 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事項的流程如下:
(一)受理。辦公室統一受理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從形式上對申請是否符合《條例》等法規有關要求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辦公室2日內提出分辦意見,必要時報請市局分管負責人批示,並及時轉交承辦科室(單位)辦理;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退回,並告知申請人原因。
(二)承辦。承辦科室(單位)收到辦公室轉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答覆意見。需要其他相關科室(單位)會辦的,牽頭承辦科室(單位)應及時聯繫辦理;如認為不應由本科室(單位)答覆的,應在收到轉辦意見後2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依據和辦理建議,經科室(單位)負責人審簽後,退交辦公室。
(三)審查。承辦科室(單位)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審查意見,並交由市局分管負責人審簽。對擬公開的重大事項,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進行保密審查。
(四)答覆。辦公室根據科室答覆意見,在法定答覆時限內,將答覆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並按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關政府信息。答覆檔案、寄送單據、電話錄音等答覆證據應妥善保存。
第十四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承辦科室(單位)應向市局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市局分管負責人同意後,可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由辦公室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答覆的期限不包括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
第十五條 承辦科室(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承辦科室(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經市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批准後,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章 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機制。以市局名義制發的檔案,均由牽頭起草科室明確公開屬性,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擬公開信息需明確認定來源、屬性,確保屬於公開範圍且不涉密、不泄密。
第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和“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不得公開、未經解密並準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公開與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開”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市局重大決策事項;
(二)市局主要負責人在全市性會議、專題會議、研討會、座談會等會議上的重要講話、根據發言錄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三)財務、機構人員、市場監管業務建設、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市場監管案件查處情況,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情況;
(五)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十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二十條 各科室(單位)對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秘密不明確的,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科室(單位)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應標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採取屬於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餘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政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提出申請;由原承辦科室(單位)會同保密主管機構負責向其說明不予公開有關政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五章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與我市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事實情況不相符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各科室(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消除全市市場監管領域各種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
第二十七條 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應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時,須經市局分管負責人批准。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澄清時,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對惡意散布、議論、炒作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關科室(單位)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確保處置迅速、控制得當。
第三十條 對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有關科室(單位)要制定輿情疏導方案,做到正面引導,主動及時公開相關信息,降低或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三十一條 各科室(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公開相關信息,增大公開力度,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傳播可能和空間。
第三十二條 有關科室(單位)要高度重視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為積極穩妥地處置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發現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應機制、輿情收集和分析機制,利用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正確引導輿論。
第三十四條 各科室(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市局年終考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局公開辦負責解釋,並根據施行情況適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