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句容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暫行辦法(試行)》是句容市發布的地方法規。

主要內容是為做好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發揮市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功能,為社會公眾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查閱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從事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活動。凡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移送工作應當遵循“各負其責、完整準確、及時規範”的原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本單位政府信息在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移送政府公開信息電子文本;紙質文本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形成或變更的政府公開信息移送至本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同時將相關移送明細登記表送交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核實確認。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應制定相應的交接制度,規範交接手續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句容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 實施單位:句容市
第一條 為做好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發揮市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功能,為社會公眾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查閱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從事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活動。
第三條 凡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移送工作應當遵循“各負其責、完整準確、及時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將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納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中,指定專人負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及時向本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由主辦單位負責移送。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在市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和行政服務中心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各單位信息查閱場所要制定相關政府信息接收和利用管理制度,做好接收政府信息登記、整理、編目、保管和使用工作,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條 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本單位政府信息在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移送政府公開信息電子文本;紙質文本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形成或變更的政府公開信息移送至本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同時將相關移送明細登記表送交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核實確認。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應制定相應的交接制度,規範交接手續。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政府信息全文均在移送範圍之列。各單位對已移送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廢止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被修改或廢止的政府信息函送本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第九條 移送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應為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兩種形式。移送的紙質文本(原件)應不少二份,電子文本各級查閱場所應當備份保存。
第十條 對不及時移送或移送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不完整、不準確、不規範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句容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單位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情況納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體系。
第十二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服務公共企事業單位主動公開信息的移送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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