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的有關精神,研究制定了《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現印發,請按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 基本原則:是堅持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
- 目標任務: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明顯緩解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的有關精神,研究制定了《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現印發,請按照執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的有關精神,研究制定了《改革藥品和醫療...
國家發改委會同國家衛計委等四部門發布《關於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要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和檢驗價格,提高診療、手術、康復、護理、中醫等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全文 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意見 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是價格機制改革和深化醫藥衛生...
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是推進價格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對於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和轉變政府職能,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和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滿足人民民眾不斷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減輕患者不合理的醫藥費用負擔,具有重要意義。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
,改革補償機制,在保證公立醫院良性運行、醫保基金可承受、患者負擔不增加的前提下,建立體現醫療服務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有序解決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有效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推動分級診療制度的實施,促進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順利進行。 二、基本原則 (一...
醫療機構要加強價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機制,增加價格透明度。按照有關規定在提供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務項目名稱和價格。醫療機構在結算醫藥費用時,有義務以多種形式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的查詢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
近期出台的《改革意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姊妹篇,有利於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有利於建立符合我國醫療衛生特點的醫藥價格管理體系,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有利於推動建立公立醫院科學補償機制,破除以藥補醫。《改革意見...
第一條 為規範藥品價格評審專家管理和專家評審會議程式,有利於藥品定價的科學、公平、公正,根據國家發改委、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和《江西省發改委關於完善政府定價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藥品價格專家評審的範圍:省發改委定價...
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是推進醫療保障和醫療服務高質量協同發展的重要舉措。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任務部署,為加快建立科學確定、動態調整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持續最佳化醫療服務價格結構,現制定本方案。醫療服務價格是廣大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也關係著公立醫療機構和醫療事業的高...
(七)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圍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目標,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則,積極穩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同步強化價格、醫保等相關政策銜接,確保醫療機構發展可持續、醫保基金可承受、民眾負擔不增加。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到2020...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價格〔2010〕429號公布了新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結合《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與《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我局重新修訂了《...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委《關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2009]2844號)的有關精神,我們組織修訂了《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2012年版)》(以下簡稱新版項目規範),現...
要適應社會治理方式改革,轉變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醫保與醫療機構、醫藥機構的談判協商和風險共擔機制,完善協定管理,加強雙方平等協商;要積極參與醫藥和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制定與價格改革相適應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標準,探索建立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促進醫療機構主動降低採購價格,...
鞏固取消藥品加成成果,進一步取消醫用耗材加成,最佳化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加快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受理審核,促進醫療新技術研發套用;擴大按病種、按服務單元收費範圍和數量。進一步研究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按照體現公益性要求,研究制定國家公園價格政策,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資源、風景名勝、歷史遺蹟等景區門票科學定價規則...
通過實行藥品購銷差別加價、設立藥事服務費等多種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同時採取適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進一步完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嚴格預算管理,加強財務監管和運行監督。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
積極穩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在確保公立醫院良性運行、醫保基金可承受、民眾負擔總體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分類指導理順不同級別醫療機構間和醫療服務項目的比價關係。所有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統籌考慮當地政府確定的補償...
各省(區、市)衛生行政和價格主管等相關部門要對基本藥物近三年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包括社會零售藥店零售價格以及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應作為基本藥物採購的重要依據,原則上集中採購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衛生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收集匯總各地市...
對非民眾基本需求、具備選擇性的服務價格全部放開。對不適應市場形勢變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收費項目,及時清理取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及國家相關部門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我省一律放開。放開省管藥品價格和全省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推進醫藥體制改革。放開部分公路、民航、鐵路等交通運輸價格,加快交通...
關於印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13 關於印發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4 關於加強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 15 關於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16 關於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 17 關於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意見 18...
之後陸續出台了13個配套政策,包括是:《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關於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醫療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關於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關於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藥品...
(二十七)推行院(中心)務公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定期公開醫療服務信息、財務收支狀況、醫療服務價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二十八)發揮醫保和價格的監督制約作用。醫保經辦機構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要實行實時監控,加大獎懲力度,嚴厲查處騙保行為。價格部門應...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機構收費行為,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促進衛生健康事業改革和發展,維護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印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44號)及《...
通過實行藥品購銷差別加價、設立藥事服務費等多種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同時採取適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進一步完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嚴格預算管理,加強財務監管和運行監督。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
我國現有與藥品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幾乎無涉及廉價藥的條款,具有全國性指導意見的,與廉價藥相關的也只有發改委、原衛生部和人社部2009年聯合發布的《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藥品價格基礎上,進一步降低偏高的藥品價格,適當提高臨床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