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通知,《意見》全文,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總體思路,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主要措施,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工作要求,國務院法制辦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0〕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意見》全文
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創新,是近期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該項制度啟動實施以來,取得了明顯進展和初步效果,但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基本藥物招標採購不夠規範,採購價格沒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區部分藥品供應配送不及時,影響了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效果和民眾受益程度。為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現就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總體思路
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下同)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集中採購、統一配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採購優勢,招標和採購結合,簽訂購銷契約,一次完成採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採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產和供應。通過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實現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供應及時,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層用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使民眾真正得到實惠。
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主要措施
(一)明確基本藥物採購的相關責任主體。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在政府組織和調控下,通過市場競爭進行採購。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是本省(區、市)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省級集中採購平台,確定具備獨立法人及採購資格的採購機構開展基本藥物採購工作,並對基本藥物集中採購過程中採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採購中出現的問題。各省(區、市)應充分利用現有藥品集中採購平台和藥品集中採購機構開展基本藥物採購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設採購平台,不指定採購機構。
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台為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採購系統,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供藥品採購、配送、結算服務。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採購機構利用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台開展基本藥物採購工作,負責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採購機構簽訂授權或委託協定。採購機構作為採購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匯總本省(區、市)基本藥物採購需求,編制基本藥物採購計畫,實施基本藥物採購,並與藥品供應企業簽訂購銷契約,負責契約執行。採購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向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採購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政府預算。衛生、監察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採購機構的監管。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協定定期向採購機構提出基本藥物用藥需求,並按協定約定及時付款。
(二)合理編制基本藥物採購計畫。採購機構定期匯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需求,編制基本藥物集中採購計畫,按照臨床必需和基層實際確定基本藥物採購的具體劑型、規格、質量要求,明確採購數量。要兼顧成人和兒童用藥需要。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協調。
暫無法確定採購數量的省(區、市)可以通過單一貨源承諾方式進行採購,即對每種基本藥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只選擇一家企業採購,使該企業獲得供貨區域內該藥品全部市場份額,該供貨區域內的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只由這一家企業供應。
(三)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各省(區、市)衛生行政和價格主管等相關部門要對基本藥物近三年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包括社會零售藥店零售價格以及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應作為基本藥物採購的重要依據,原則上集中採購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衛生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收集匯總各地市場價格調查情況,建立基本藥物價格信息庫。
採購機構通過集中採購確定的採購價格(包括配送費用)即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銷售價格。
(四)明確基本藥物供貨主體。原則上用量大(具體標準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的基本藥物直接向生產企業採購,由生產企業自行委託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藥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藥品批發企業採購(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產企業銷售藥品的批發企業採購。無論採取哪種方式,供貨主體都要對藥品的質量和供應一併負責。
(五)區別情況分類採購。區分基本藥物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採購方式:
——對獨家生產的基本藥物,採取與生產或批發企業進行單獨議價的方式進行採購。
——對基層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採用邀請招標、詢價採購或定點生產的方式採購。
——對臨床常用且價格低廉(建議為日平均使用費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藥物,具體標準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或者經多次採購價格已基本穩定的基本藥物,採取邀請招標或詢價採購的方式採購。
——對基本藥物中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費治療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苗、計畫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仍按國家現有規定採購。
——其他基本藥物均應進行公開招標採購。招標中如出現企業投標價格均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採購機構應與投標企業依次進行單獨議價,均不能達成一致的,即宣布廢標。
——對通過以上方式均未能採購到的基本藥物,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採購機構可以尋找替代劑型、規格重新採購,或者委託有資質的企業定點生產,並及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備案。鼓勵各地探索省際聯合採購等多種方式,進一步降低基本藥物價格、保障供應。
(六)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基本藥物採購要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鼓勵各地採用“雙信封”的招標制度,即在編制標書時分別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企業同時投兩份標書。經濟技術標書主要對企業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行業排名、市場信譽,以及GMP(GSP)資質認證、藥品質量抽驗抽查歷史情況、電子監管能力等指標進行評審,保證基本藥物質量。只有經濟技術標書評審合格的企業才能進入商務標書評審,商務標書評審由價格最低者中標。各地也可以通過設立資質條件的方式,對投標企業進行篩選;還可以根據基本藥物質量和價格等要素設計評分指標體系,對投標企業進行綜合評分。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採購機構根據供貨主體和實際情況,合理設計本省(區、市)的具體招標辦法。
採購機構確定供貨企業後,供貨企業要將擬供貨的藥品樣品送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抽驗,必要時將抽檢樣品與備案樣品進行比對,對質量出現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懲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七)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意見。要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工作者在基本藥物採購中的積極作用。在採購計畫制定、評標、談判等重要環節,要有相當比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代表參與,具體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採購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八)簽訂基本藥物購銷契約。採購機構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購銷契約,明確品種、劑型、規格、數量、價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並負責契約的執行。如契約約定的採購數量不能滿足臨床用藥需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提出申請,由採購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追加契約,各供貨企業原則上不得拒絕。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要制定並推行標準契約文本。
(九)嚴格基本藥物採購付款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藥物採購付款制度,並在購銷契約中明確付款程式和時間。供貨企業按照契約要求將藥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交貨驗收並出具簽收單,採購機構根據簽收單付款,原則上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日(具體天數要在契約中約定)。未能按時付款的,採購機構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採購機構要設立專用賬戶,制定具體付款流程和辦法,對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進行統一支付。各地可以設立一定的基本藥物採購周轉資金,確保基本藥物貨款及時足額支付。
(十)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採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檔案,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中標後拒不簽訂契約,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藥品,未按契約規定及時配送供貨,向採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律記錄在案並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次違規嚴厲警告,並限期糾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違規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違法違規企業和法人代表名單及違法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布,全國所有省(區、市)兩年內不得允許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參與本省(區、市)任何藥品的招標採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懲處。
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對參與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採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嚴懲,並公開其不良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完善基本藥物電子監管和供應的信息系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完善全國統一的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電子監管碼)和藥品電子監管平台,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區、市)不得採購未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藥物。
鼓勵各省(區、市)進一步拓展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台的功能,打通衛生行政部門、基本藥物生產及批發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信息通道,建立起基本藥物從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信息系統,動態監管和分析藥品生產、流通、庫存和使用情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電子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十二)規範基本藥物質量標準和包裝規格。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逐步提高基本藥物質量標準。衛生部要逐步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根據基層用藥的實際需求,確定基本藥物的標準劑型、標準規格和標準包裝。在國家未出台規範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之前,各省(區、市)每種基本藥物採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
(十三)建立基本藥物採購信息公開制度。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採購結束3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價格、採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報衛生部備案並抄國務院醫改辦公室。鼓勵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基本藥物採購過程,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採購環境。
(十四)建立基本藥物指導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成本調查和市場購銷價格監測,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定價方式,動態調整基本藥物指導價格水平,指導各地合理確定集中採購價格。對獨家品種以及經多次集中採購價格已基本穩定且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要探索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十五)促進基層醫務人員合理用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契機,引導和規範基層醫務人員用藥行為。加強基層醫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儘快推進基本藥物臨床套用指南和處方集在基層普遍使用,鼓勵各地利用信息系統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用藥行為進行監管。加大宣傳力度,引導民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工作要求
(一)狠抓工作落實。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涉及多方利益調整,將會遇到多種困難和阻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堅定信心,精心組織實施。要加強宣傳培訓,爭取藥品生產流通行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蹤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因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產生的矛盾,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按照本意見精神,抓緊研究制定本省(區、市)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的具體辦法,原則上應在本指導意見印發後30個工作日內出台,並抄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和衛生部備案。經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批准,計畫單列市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基本藥物採購工作可以單獨組織實施。各地要力爭2010年12月底前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採購辦法完成一個採購周期的基本藥物採購。
(二)落實各方責任。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省(區、市)基本藥物採購負總責。採購機構對基本藥物採購直接負責,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採購,保障基本藥物的質量和供應,合理有效降低採購價格。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採購機構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管和指導,開展定期評估,確保基本藥物採購工作順利實施。發展改革(醫改辦公室、價格)、財政、社會保障、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監察等有關部門也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並加強對採購主體和採購全過程的監督。
(三)鼓勵積極探索。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探索降低基本藥物採購價格、保障供應和質量的有效措施,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實際購進價格銷售基本藥物。鼓勵通過發展現代物流等多種手段,進一步降低藥品流通成本,實現藥品流通公開化、透明化,引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兼併重組,加快結構調整,規範基本藥物生產流通秩序,促進藥品生產流通行業健康發展。各地要堅持全國統一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反對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主義。
(四)加強考核評估。國務院醫改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把基本藥物採購情況作為醫改工作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對各地基本藥物採購情況進行考核,並與資金補助掛鈎。要選擇部分省(區、市)進行重點聯繫指導,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於2010年12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解讀
國務院醫改辦公室負責人就建立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發布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採購機制》)。就此,記者採訪了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
問: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已經一年多了,為什麼要出台《採購機制》?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創新,旨在保障民眾基本用藥。這項制度自去年啟動實施以來,取得了明顯進展和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已超過50%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了基本藥物制度,並實行零差率銷售。但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基本藥物集中招標採購不規範,藥品價格虛高問題沒有得到有效合理解決,一些地區部分藥品出現了斷供、缺貨等情況,影響到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效果和民眾的受益程度。按照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的指示精神,國務院醫改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基本藥物招標採購的關鍵環節和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並積極借鑑國內外藥品集中採購的成功經驗,認真聽取有關方面及國內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措施,形成了《採購機制》初稿。經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各地方意見,反覆修改完善,形成《採購機制》送審稿,經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全體會議討論後,提交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通過,11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了《採購機制》。
《採購機制》是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重要配套檔案,必將有力地推進各地儘快建立規範的基本藥物省級集中採購機制,構建起比較完善的基層用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
問:此次《採購機制》出台的總體考慮是什麼?有哪些創新性舉措和亮點?
《採購機制》的總體思路是,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的集中採購、統一配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採購優勢,招標和採購結合,量價掛鈎、簽定契約,一次完成採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採購成本,實現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供應及時,促進基本藥物的生產和供應,使民眾真正得到實惠。
《採購機制》針對各地存在的突出問題,圍繞基本藥物的質量、價格和供應三個核心要素,提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創新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明確採購責任主體,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採購機構作為採購主體負責基本藥物採購,與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定授權或委託協定,與藥品供應商簽定購銷契約並負責契約執行。二是堅持量價掛鈎,通過編制採購計畫,明確採購數量(暫無法確定數量的採用單一貨源承諾方式),實現一次完成採購全過程,簽訂購銷契約,並嚴格付款時間。充分發揮批量採購的優勢。三是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堅持把質量放在首位,採取“雙信封”招標方式,確保信譽高、質量好、供貨能力強的企業參與競爭。同時,對基本藥物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原則上集中採購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確保採購價格合理。四是嚴格誠信記錄和信息公開制度,對違反契約、出現質量不達標、不按時供貨等違規企業一律記錄在案,並向社會公布,實行嚴格的市場清退制度,逾期不改的,兩年內不得參與全國任何藥品招標採購。通過網上採購平台,提高交易透明度,基本藥物採購價格、數量和中標企業等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從制度和機制上營造公開、公平和公正的採購環境。
問:中標價偏高是以往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中一直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這次出台的《採購機制》如何保證採購的藥品價格合理?
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出現價格偏高等現象,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招標和採購脫節,省級招標只確定企業名單,醫療機構普遍存在二次議價。對此《採購機制》提出了針對性措施,主要有:
一是量價掛鈎,通過編制採購計畫明確採購的具體劑型、規格和質量要求,明確採購數量(或實行單一貨源承諾);這樣,藥品供應企業在投標前就能比較準確地計算供貨的數量及市場份額,便於計算成本併合理確定報價。
二是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要求詳細調查和掌握基本藥物近三年社會零售藥店零售價格以及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格,原則上集中採購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這樣,保障了集中採購的價格在合理範圍內。
三是採取分類採購的方式有針對性地合理確定價格。對價格較高且存在價格虛高的基本藥物進行公開招標,通過雙信封招標制度等方式,充分利用市場競爭形成合理採購價格。同時,對獨家品種以及經多次採購價格已經比較穩定且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則通過探索政府統一定價的方式合理確定價格。而對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以及臨床常用廉價藥採用邀請招標、詢價採購或定點生產的方式,合理確定採購價格,以保證供應。
四是招標結束後即簽訂購銷契約,確保中標價即基層採購價,最大限度壓縮流通環節,減少層層加價的空間。
五是嚴格基本藥物採購付款制度,要求從交貨驗收合格後30天內付款,而目前藥品回款時間通常在6個月左右甚至更長,占用了企業大量流動資金,而新措施實行統一付款,將大大降低企業占壓流動資金成本,從而進一步降低了藥品價格。
問:在降低藥價的同時,《採購機制》如何保障藥品的質量?
質量優先是《採購機制》始終堅持的原則,集中採購是在確保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基本藥物的價格。
在採購環節中,實行“雙信封”招標制度,經濟技術標書不僅要對GMP(GSP)資質認證、藥品質量抽驗抽查歷史情況、電子監管能力等體現藥品質量的指標進行評審,還要評比企業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行業排名、市場信譽等綜合實力指標,只有經濟技術標書評審合格的企業才能進入商務標書評審,淘汰質量和信譽不符合要求的企業。
在監管環節中,對採購的基本藥物實行全過程質量監管,供貨企業要將供貨的藥品樣品送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抽驗,必要時將抽驗樣品與備案樣品進行比對,確保基本藥物的質量。
在處罰措施中,建立“黑名單制度”,一旦出現惡意壓低價格、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等行為的企業,採取清除出全國藥品招標採購市場的處罰措施,通過嚴厲的監管措施有力保證藥品質量安全。
同時,《採購機制》還提出要逐步提高基本藥物質量標準,完善基本藥物電子監管信息系統,既有效保障當前基本藥物集中採購中的藥品質量,又立足長遠建立更為科學合理的藥品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
問:如何實現基本藥物及時配送到每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斷檔、不缺貨,《採購機制》有哪些考慮?
相對於大的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布散、藥品用量小、配送利潤薄,在藥品供應鏈中處於弱勢地位,特別是一些地處偏僻、規模小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供應難以有效保障。《採購機制》提出,由確定的基本藥物供貨企業自行委託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直接配送,並由供貨企業對藥品質量和供應一併負責。將藥品配送環節讓渡給市場,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和分工的作用來實現藥品及時配送,這是《採購機制》的一個創新。這樣設計並不意味著政府對配送環節放手不管,相反,政府將主要通過監管和服務來確保基本藥物及時配送到位,方便可及。
在監管上,明確藥品配送的責任主體,通過契約進行約束。採購機構在與供貨企業簽訂購銷契約時,就在契約中明確供貨方式、時間、地點和要求,明確供貨企業是配送的第一責任人。供貨企業是自行配送還是委託藥品經營企業配送,由供貨企業自主選擇。基本藥物一旦出現供應不及時等問題,由供貨企業承擔違約責任。這一舉措,解決了目前藥品配送環節中生產和配送企業責任難以劃分的結症,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服務上,建立非營利性網上集中採購平台,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供藥品採購、配送、結算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平台上發訂單,企業在規定時間內供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網上確認,採購機構按時付款。同時,有關部門利用集中採購平台對藥品交易和供應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分析藥品採購、使用和回款情況,一旦出現不及時供貨情況,迅速協調處理,避免出現基本藥物斷供、缺貨的情況。
通過新的制度設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只需要在網上發訂單,供貨企業就會將需要的藥品及時送到家門口,保障了基本藥物方便可及。同時,《採購機制》還鼓勵各地進一步拓展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台的功能,以集中採購為基礎,將現代物流的理念引入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中,建立基本藥物從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信息系統,進一步提高配送的效率。
問:《採購機制》實施以後,會對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產生哪些影響?
建立規範基本藥物集中採購機制,既要保障基本藥物質量、價格和供應,也是為了促進基本藥物的生產。只有生產企業願意生產、配送企業願意配送,基本藥物才能從根本上保證質量和供應。目前,我國藥品的生產和流通環節都存在著多、小、散、亂的問題,藥品生產企業多達5257家,藥品批發企業1.3萬家,已經出現行業產能過剩、結構性供大於求的狀況。長遠來看,集中採購機制對規範藥品生產流通秩序,建立良性競爭機制,引導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最佳化結構、資源整合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當前來看,新的採購機制對於保障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合理利潤也有許多利好措施。《採購機制》提出明確採購的數量和供貨區域,批量採購,增加了企業的銷售量,有效減少了廣告和行銷的費用,有利於企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通過統一付款制度,由採購機構對藥款進行統一支付,並將付款周期縮短到30天,企業不用再向各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催款,流通成本降低,資金流動率提高。特別要強調的是,基本藥物集中採購並不是單純地降價,而是在保障企業合理利潤的基礎上,壓縮不合理的流通環節費用,從而實現價格合理。
同時,新的採購機制是對現有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也需要圍繞新的機制,積極適應、及時調整,拓展新的發展空間。新的採購模式下藥品經營企業服務重心將逐步轉移到配送功能上來。目前,一些經營企業已經開始轉型或拓展服務,積極健全縣級以下服務網點,針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特點提供配送服務,探索藥品庫存管理等綜合服務。
問:《採購機制》提出採購機構是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的責任主體,這樣設計是基於什麼樣的考慮?採購機構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什麼關係?
《採購機制》提出,採購機構作為基本藥物採購的責任主體。採購機構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採購藥品並負責契約執行,有利於真正實現量價掛鈎,變分散採購為集中採購,變分散付款為集中付款,最大限度地壓縮中間環節,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有利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根本上消除以藥補醫機制;明確採購機構的權利和責任,有利於責任部門對藥品採購環節的監督和管理。
《採購機制》明確了採購機構的條件和性質,即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並具備獨立法人及採購資格。為了確保基本藥物採購的公益性,還規定採購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向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任何費用,所需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政府預算。
由採購機構作為責任主體開展基本藥物採購,需要採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密切合作。《採購機制》進一步明確,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地區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省級集中採購平台,並對基本藥物集中採購過程中採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採購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採購工作的順利開展。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採購機構簽訂授權或委託協定,採購機構定期匯總本地區基本藥物採購需求,編製藥品採購計畫,實施基本藥物採購,並與藥品供應企業簽定購銷契約,負責付款等契約執行。同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也要按照協定的要求,定期向採購機構提出基本藥物用藥需求,並及時付款。
問:《採購機制》提出的各項舉措如何能夠得到有效落實?
新採購機制政策性強,操作要求高,為此《採購機制》對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提出了明確的工作要求。一是明確時間進度,要求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改領導小組按照《採購機制》的精神,抓緊研究制定本省(區、市)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的具體辦法,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出台。並儘快按照新的採購辦法完成一個採購周期內基本藥物的採購。二是加強培訓指導,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將就貫徹落實《採購機制》作出專門部署,並開展集中培訓,編寫了基本藥物集中採購操作手冊,指導和幫助各地儘快開展工作,確保制度不走樣、不變形。三是建立激勵機制,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採購進展和效果進行匯總分析,並將基本藥物採購情況作為醫改評估核心指標之一,對各地基本藥物採購情況進行考核,並與資金補助掛鈎。
此前,安徽省已經按照《採購機制》的要求開展了一次基本藥物的採購工作,基本實現了基本藥物採購預期目標,為全國起到了示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