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實施辦法

《攀枝花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實施辦法》是攀枝花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實施辦法
  • 實施地區:攀枝花市
攀枝花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實施辦法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4〕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修訂完善我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實施方案。
一、總體原則
按照“明確責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的要求,建立由市政府為主導,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主要依據,以低收入民眾為補貼對象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聯動機制”)。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持續出現較大幅度上漲、低收入民眾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明顯增加時,適時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適時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緩解物價上漲對低收入民眾基本生活造成的影響。
二、主要內容
(一)補貼對象
1.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2.符合領取國家助學金政策的家庭經濟困難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
(二)運行辦法
1.啟動條件。以我市居民消費指數(CPI)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達3%,或CPI中糧食價格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10%即啟動聯動機制,向困難民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2.停止條件。當CPI和CPI中糧食價格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回落到臨界條件之下時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3.市政府可根據全市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調整情況,統一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
4.省政府安排統一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的,從其規定。
(三)聯動措施
價格臨時補貼採取“按月計算、按季發放”的辦法。各縣(區)按月計算價格臨時補貼額,在第3個月我市CPI月度指數發布後的30天內一併發放,直至聯動機制中止,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發放。
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一定時期以上時,有關職能部門應以維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費品支出數據為基礎,統籌考慮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和財力狀況,遵循有關政策、程式規定,適時調整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供養和失業保險金標準,並從調整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供養和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下月起,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調整金額不足以彌補補貼對象因物價上漲增加基本生活費用支出的,應給予適當補貼。
(四)補貼標準
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的測算方法為:價格臨時補貼標準=我市城鄉低保標準×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不得低於全省價格臨時補貼最低標準(我省價格臨時補貼最低標準=全省平均城鄉低保標準×全省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
三、資金保障
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按屬地原則由各縣(區)政府統籌安排。鑒於聯動機制建立後這項工作的長期性,各縣(區)政府應將啟動聯動機制所需資金列入本縣(區)財政預算,不得擠占挪用正常發放的城鄉低保、優撫等專項資金。市財政對資金安排有困難的非擴權縣(區)給予適當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金和失地農民失業保險金中列支。
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學生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省屬學校由省級財政安排,市屬學校由市級財政安排。
四、工作職責
各縣(區)及市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建立和實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精心組織安排,確保工作落實。
(一)市發改、財政、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家統計局攀枝花調查隊等部門負責制定、調整我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實施辦法,安排補貼資金,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適時組織對我市聯動機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各縣(區)政府對本地實施聯動機制負總責,及時掌握本地救助對象的基礎數據和生活狀況,安排好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組織好發放工作。
(三)國家統計局攀枝花調查隊負責價格指數的測算、編制工作,在報國家統計局四川調查總隊核定後,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市發改、財政、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
(四)市發改委負責根據國家統計局攀枝花調查隊提供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建立聯繫會議制度,牽頭組織市財政、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進行會商,提出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政府批准後,印發縣(區)政府組織實施。
(五)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補貼資金,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六)民政部門負責統計、提供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基礎數據,提供資金需求計畫報市政府審批,並制定用款計畫,按社會救助和優撫對象資金髮放原渠道,做好職責範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負責做好職責範圍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及所需資金的調整、測算工作。
(七)教育部門負責統計所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即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的基礎數據,做好職責範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計、提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基礎數據,做好職責範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協助教育部門做好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技工院校在校學生相關數據的統計工作;負責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工作。
五、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實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攀枝花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攀府發〔201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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