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擁軍優屬規定

《撫順市擁軍優屬規定》經2014年8月20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8月24日順撫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發布。該《規定》共29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擁軍優屬規定
  • 發布機關:撫順市人民政府
  • 文號: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日
檔案內容,規定,

檔案內容

第172號
《撫順市擁軍優屬規定》業經2014年8月2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欒慶偉
2014年8月24日

規定

撫順市擁軍優屬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市、縣(含區、開發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撫恤補助資金和擁軍優屬工作經費,對擁軍優屬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擁軍優屬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擁軍優屬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落實擁軍優屬有關具體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每年春節和建軍節等重大節日期間走訪慰問駐軍部隊和優撫對象。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軍地聯席會議制度,切實保障駐軍部隊糧油、水電、燃料的供應;積極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軍事演習、國防施工、營房建設等任務;支持幫助駐軍做好水、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駐軍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隧道等,軍隊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公共停車場,軍隊車輛免交停車費。
第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開展法律專題講座,建立涉軍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費協調和處理軍隊官兵及家屬涉法問題。涉軍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開展軍隊官兵及家屬法律援助異地協助辦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幫助部隊做好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科技部門應當開展科技擁軍活動,幫助部隊培訓科技人才、支持科研項目。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站、銀行、醫院等服務視窗單位應當設立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優先視窗,車站應當設立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候車專區。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和烈士遺屬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參觀遊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園一律免收第一門票。
第十一條 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按規定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市、縣民政部門應當按照不低於省規定的標準給予定期撫恤或者定期定量補助。
第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一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在鄉復原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民政部門生活補助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具有本市城鄉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和醫療優惠。
移交本市人民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軍隊無軍籍職工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無經濟收入的家屬、遺屬的醫療保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優撫對象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優先納入城鄉低保範圍。
優撫對象的撫恤金、撫恤補助、優待金不計入家庭收入範圍。
第十四條 居住在城鎮,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抗美援朝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在鄉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符合購買和租用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或租用;以上優撫對象居住農村,住房特別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給予救助。對符合集中供養條件的優撫對象,可以安置到光榮院集中供養。
第十五條 居住在城鎮、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抗美援朝以前入伍在鄉老復員軍人、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按不低於低保對象標準享受取暖費減免政策;抗美援朝以前入伍在鄉老復員軍人和戰爭年代因戰致殘老殘疾軍人、老烈屬,無工作單位且與子女同住的,家庭無法報銷取暖費,由縣人民政府按不低於低保對象標準對其進行取暖費救助。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按照相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符合就業規定和條件的,鼓勵用人單位優先錄用。
享受教育優待的,由落實教育優待的部門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市、縣民政部門應當對其家庭發放優待金,發放標準不低於本市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條 本市入伍的義務兵和士官,在部隊立功受獎的,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現役軍官在部隊立功受獎,其配偶戶籍在本市的,由其配偶戶籍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對其配偶進行獎勵;未有配偶的,其父母戶籍在本市的,由其父母戶籍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對其父母進行獎勵。
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軍分區制定全市最低獎勵標準。
第十九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所在單位不得扣減探親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未就業的隨軍現役軍人配偶的安置工作。
對駐撫現役軍人隨軍配偶未就業期間,按照相關規定發放生活補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職工和部隊隨軍家屬的接收安置工作。應當加強對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軍休服務管理中心、軍休管理站和軍休幹部活動場所的建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組織退役士兵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推薦就業,並發給一次性安置費作為經濟補助。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享受國家扶持優惠政策。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二十三條 本市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置的轉業、退役軍人、部隊隨軍家屬和本單位的現役軍人家屬,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在安排崗位等方面應當給予照顧。
轉業、退役軍人失業後,優先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社會各界盡力為殘疾軍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就業的殘疾軍人其工資、保險、住房、醫療、福利等,應當與所在單位人員享受同等待遇。所在單位無特殊理由不得解除或者中止勞動契約。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不得拒絕接收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和部隊隨軍家屬。對拒絕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部隊隨軍家屬任務的單位,由市、縣人民政府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徵集兵員的規定,把好兵員質量關,將優秀青年輸送給部隊,保證部隊兵員質量。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民兵和預備役工作,開展國防教育。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預備役部隊加強對預備役人員的選配工作,對本單位選服預備役的人員,按預備役部隊的要求在訓練時間上予以保證。
第二十八條 對不履行本規定擁軍優屬義務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違反本規定,阻礙擁軍優屬工作,侵害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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