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01號

《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業經1999年1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做好新時期擁軍優屬工作,促進國防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擁軍優屬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駐軍用國防經費建造住宅和其他營房設施,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保質、保量、及時供應部隊糧、油、水、電、煤等生產、生活必需品。
第六條 郵電、鐵道、交通等部門應當保證軍事通信和軍用物資、軍事人員輸送的暢通。
第七條 編內軍用車輛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種公路、橋樑、渡口、隧道行駛或者在公共停車場停放,不得收費。革命傷殘軍人、現役義務兵憑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
第八條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向駐軍攤派各種費用。
第九條 教育、勞動、人事等部門應當從師資、教材、場地等方面幫助駐軍做好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工作。在技能等級鑑定上,有關部門應當對駐軍參訓人員優先辦理,並適當減收費用。
第十條 現役義務兵、革命傷殘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在建軍節和國慶節,憑士兵證、革命傷殘軍人證或者離退休證免費遊覽公園,參觀紀念館、博物館。
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遊覽風景名勝地,購買門票時,憑證實行半價優惠。
第十一條 鐵路、公路、港口、民航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優先售票,並設立相應標誌。有條件的應當為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設定售票視窗和開設專門的候車(船、機)室(席)。
商業等服務場所應當設立“烈屬、現役軍人優先”標誌,並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二條 隨軍家屬、軍隊轉業幹部隨遷家屬、軍隊離退休幹部隨遷家屬需要安排工作的,勞動、人事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市場就業信息,並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幫助其儘快實現就業;公安部門應當優先為其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第十三條 單位在勞動人事制度改革中,應當妥善安置好革命傷殘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的工作。
任何單位不得因傷殘原因解聘革命傷殘軍人。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審批手續,對確有困難的,酌情減免有關收費。
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和配偶分居兩地的,其配偶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探親期間的工資照發,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六條 優撫對象居住在城鎮住房困難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實用住房,租用廉租房,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有關費用;居住在農村住房破舊的,可以使用各級人民政府下撥的專款,結合民眾幫工幫助建房,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審批宅基地等手續,並減免有關費用。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軍隊轉業幹部和退伍軍人應當妥善安置,認真培訓,合理使用。對服役時間較長、貢獻較大、職務較高或者長期在邊防、海島、高原、沙漠等艱苦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在安置中應當給予照顧。
第十八條 單位或者部門對傷殘退伍軍人應當優先安置,並根據其傷殘情況安排適合其身體條件的工作崗位。對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人員,有關部門必須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調整撫恤補助和優待標準,保證優撫對象生活達到或者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條 按規定享受國家撫恤和補助的優撫對象死亡後,其配偶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特別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第二十一條 擁軍優屬保障資金通過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方式籌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擁軍優屬保障資金實行專項存儲、專款專用,用於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
第二十二條 發生軍民糾紛,應當依法解決。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擾亂部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條 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十四條 侮辱、誹謗、毆打軍人及其家屬,或者妨礙軍人執行勤務以及擾亂軍營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阻礙擁軍優屬工作,侵害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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