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住宅建設收費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商品房建設收費,降低商品住宅價格,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推動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檔案)、《遼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及《撫順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住宅建設收費規定
  • 屬性: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09-08
  • 生效日期:1998-09-08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08
【生效日期】1998-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住宅建設收費規定
(1998年9月8日撫政發〔1998〕40號
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商品房建設收費,降低商品住宅價格,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推動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檔案)、《遼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及《撫順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住宅建設收費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公用專業公司(含中、省直駐撫部門和單位)向房地產開發(建設)企業收取的各種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預售)價格以外向用戶的收費。
第三條向房地產開發(建設)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法律、法規、省政府及省物價、財政以上部門的檔案或省委託市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收費的檔案以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增加收費項目和制定、調整收費標準。
第四條行政事業收費部門必須按市確定的住宅建設合理收費項目收取費用(見附屬檔案一),對國家、省、市已明確取消的收費項目不得在住宅建設中收取,具體取消的項目按物價局下發檔案為準。
第五條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對開發經濟適用住房的,將實行下列優惠政策:住房建設用地在建設用地年度計畫中統籌安排,並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固定資產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停止徵收商業網點建設費;免收中國小教師住宅補貼等有關費用;減半徵收城市規劃管理費等(見附屬檔案二)。
第六條各公用專業公司(包括電力、郵電、自來水、煤氣、熱力等)在住宅建設中收取的工程費、設計費等經營性收費,必須根據房地產開發(建設)企業工程設計的需要,提出工程預算,按照工時定額等有關規定收取,不得憑藉壟斷地位隨意要價,也不得憑權力蓋章收費。
第七條各開發(建設)企業不得隨意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代收各種費用,確需通過開發(建設)企業代收的,委託部門應報請財政部門同意,並將財政部門的批准檔案、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一併提供給被委託方,否則被委託方有權拒絕代收。
第八條商品房開發中的前期費用、工程費用、代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進入商品房價格,物價部門審核認定的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為最終價格。開發企業向用戶收取的進戶費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收取。
第九條除高檔住房外,供普通居民使用的商品房建設不得搞高檔裝修。設計中有防盜門、鋁合金窗、座便、瓷磚的,允許進入工程成本和造價。設計中沒有的,不允許向用戶收取上述費用。
第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均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執收單位在收費前必須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遼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遼寧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持《收費員卡》,並填寫《企業交費登記卡》後方可收費,嚴禁無證收費。
第十一條如上級部門對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進行調整時,執收單位應持有關檔案依據,及時到物價管理部門辦理增項或變更手續,嚴禁擅自收費。對未辦理手續而提高收費標準的,被收費單位可拒交費用。
第十二條按有關規定合理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執收單位必須收足、收到位,並如數上繳財政,不得隨意減免;確需減免緩的,須經市減免緩收費審批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財政部門印發的收費票據,收費票據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兩種,並按財政部門規定,納入管理。
第十四條採取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執收監督手冊辦法。市物價部門將分行業統一印發《撫順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手冊》,收費單位在依法執收時,應按《撫順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手冊》中所規定的內容嚴格履行收費職責;被收費單位有義務按規定交費,有權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和監督收費單位的執收行為。
第十五條對加重開發建設企業負擔,加重購房者負擔的亂收費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遼寧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和《撫順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予以糾正和處罰。
第十六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公用專業公司(含中、省直駐撫部門和單位)及房地產開發(建設)企業,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撫順市安居工程實施方案》(撫政發〔1996〕29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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