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市區暖汽費收繳規定》在1994.11.0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市區暖汽費收繳規定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1.01
- 實施時間:1994.11.01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市區暖汽費收繳規定》已經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證城市冬季供暖,保障生產和居民生活需要,加強暖汽費收繳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市區內使用外單位熱源或熱力網集中供熱的單位和個人,均必須按本規定繳納暖汽費。
第三條 暖汽費由供熱單位按市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計量收取。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用房,由該單位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契約,實行繳費供熱。
第五條 民用住宅供熱收費,由供熱單位與用戶所在單位核定繳費額。
民政部門負責的社會用戶由供熱單位與街道和民政部門共同核定繳費額。
個體業戶及私營企業職工,由本人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契約,實行繳費供熱。
第六條 自有產權住宅,由產權單位負責收繳工作,集中交供熱單位。
第七條 住宅使用權變更,必須到供熱單位辦理更名手續。
第八條 暖汽費的結算由供熱單位委託銀行實行特約委託收款。
第九條 市財政承擔的市直機關暖汽費,由財政部門撥款到供熱單位,票不落地。
第十條 市人民銀行負責對暖汽費的結算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暖汽費繳費時間為當年度採暖期前(即四月五日至十月末)一次交清;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十二月末前交清。
第十二條 對不按期繳納暖汽費的用戶,在供熱單位下發催繳通知書後一個月內仍不繳納的,供熱單位有權停止供熱,後果自負。繳費後恢復供熱。
第十三條 對拒不核定或拖延核定繳費額的單位,追究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對欠繳暖汽費的單位和個人,從當年十一月一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對拖欠暖汽費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由審計部門或審計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除強制扣款外,並處以應繳額2-3%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