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改貸項目是指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的項目。這種由撥款改為貸款,由無償使用投資改為有償使用投資的基建項目,簡稱撥改貸項目。“撥改貸”項目的資金來源,按照建設項目隸屬關係和計畫安排許可權,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區安排的項目,分別由中央財政預算和地方財政預算撥給。
撥改貸項目是指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的項目。這種由撥款改為貸款,由無償使用投資改為有償使用投資的基建項目,簡稱撥改貸項目。“撥改貸”項目的資金來源,按照建設項目隸屬關係和計畫安排許可權,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區安排的項目,分別由中央財政預算和地方財政預算撥給。
撥改貸項目是指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的項目。這種由撥款改為貸款,由無償使用投資改為有償使用投資的基建項目,簡稱撥改貸項目。“撥改貸”項目的資金來源,按照建設項目隸屬關係和計畫安排許可權,國務院各部...
首先由財政部門將屬於“撥改貸”部分的預算資金,按照財政級別,由中央和地方預算撥給同級建設銀行作為貸款資金來源,再由建設銀行會同主管部門,對實行“撥改貸”的建設項目,根據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和“撥改貸”投資計畫,向建設單位下達...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建設項目,由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和 “撥改貸”投資計畫,向建設銀行總行提出借款計畫; 在建設銀行總行核定的貸款計畫範圍內,由主管部門會同建設銀行向建設單位下達貸款指標。建設單位在貸款指標的範圍內支用...
“撥改貸”與利用銀行存款和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貸款,在資金渠道上應當分別管理,不相混同(“撥改貸”實質上是財政撥款實行信貸管理);“撥改貸”項目建成投產前的利息,不列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概算,不計入投資規模,竣工時應將...
國家預算內基建撥款改貸款投資簡稱“撥改貸投資”。指原為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其實質是對國家預算內財政撥款實行信貸管理,將基本建設投資的無償使用改為有償使用。“撥改貸”項目建成投產前的利息,不列入...
“撥改貸”投資借款是指國家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由財政無償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的基本建設投資借款。核算 “撥改貸”投資借款的借入、償還以及建設單位與生產單位之間債權、債務的結算情況,建設單位應設定下列會計科目:1.“基建投資...
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84年發布的《關於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暫行規定》中規定了“撥改貸”的差別利率是:(1) 電子、紡織、輕工、石油化工、原油加工項目年利率為4.2%。(2)鋼鐵、有色、機械、汽車...
其主要內容:(1)“撥改貸”資金是否堅持實撥實存,先存後用;與納入銀行信貸計畫的資金是否堅持分口管理,分別使用,有無相互擠占挪用;(3)是否根據借款契約,在核定的貸款指標額度內辦理支用手續;對預算撥款和自籌資金基建項目是否堅持按...
我區自1986年至1996年在安排地方統籌投資時,也先後選擇了寧夏煉油廠等75個項目安排了“撥改貸”資金(自1995年起更名為經營基金),總計投資15221萬元,約占同期地方統籌和自治區財政自籌固定資產投資的8.92%。由於未能及時相應組建地方投資...
從1985年起,用國家財政撥款建設的項目,改行銀行貸款制,簡稱“撥改貸”(見基本建設投資撥款)。貸款原則 在中國,基本建設投資貸款的原則是:①計畫性。不論發放還是使用貸款,都必須在國家統一的基本建設計畫指導下進行,保證國民經濟有...
1986年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銀行根據1985年全面實行國家預算內投資“撥改貸”的實踐情況,對“撥改貸”的範圍作了調整,決定從1986年起,對科研、文教衛生、行政事業等沒有償還能力的建設項目,不再實行“撥改貸”,恢復國家預算撥款辦法...
切實可行的國家預算投資計畫,是加強巨觀管理,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結構的重要依據;是做好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報批開工報告的前提條件之一;也是促使參加工程項目建設的各單位加強經濟核算、降低工程造價、努力提高投資效果的根本保證。同時...
基本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以及重大社會發展項目等國家重點建設需要。國家計委按年編制基本建設基金投資計畫,其中經營性項目投資在基本建設計畫中稱國家基建基金貸款投資,非經營性項目投資稱國家基建基金撥款投資。來源 國家基本...
既要編制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又要編制貸款計畫,貸款必須按期償還,保證貸款資金有計畫地周轉,貸款項目應根據國家確定的差別利率付給一定的利息,貸款還應有一定的經濟和法律保證。對貸款條件也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查,以維護貸款的權威性和效益...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或建設工程,各級建設銀行是否會同各級計委,根據實際情況收回預算內投資或停止相應的預算撥款,如當年收不回,是否在下一年度扣回,或改為“撥改貸”項目,凡實行撥款的建設項目,其年度用款應按進度實行限額管理;...
1984年國家對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實行“撥改貸”和建設銀行基本建設貸款; 1986年建設銀行基本建設貸款實行差別利率後,開始採用財政貼息辦法。貼息的範圍:限於建設銀行基本建設貸款實行差別利率中的部分行業項目,其差別利率高於現行“撥改貸”...
為了控制稅前還貸規模,財政部規定,國營企業向銀行申請專項貸款時,必須要有該項目10—30%的自有資金。並需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企業才能在徵收所得稅之前,用貸款項目新增的利潤歸還。企業“稅前還貸”這一方法,實際上用減少財政收入...
1980年後,由國家預算供應資金的,除當年購置、當年安裝的設備仍由投資撥款或投資貨款(撥改貸項目)供應外,其為下年度儲備的國內設備所需資金,不分撥款項目或撥改貸項目,一律改由建設銀行貨款供應,不再辦理撥款。參見“基本建設國內設備儲備...
1984年10月實現第二步利改稅後,“以稅還貸”的內容如下: (1) 1983年11月5日以後,企業的各種技術措施貸款,可以用產品稅歸還,但只限於計畫內的製糖工業,以及經國務院和財政部特案批准的項目。此外一律不準用產品稅歸還貸款。(2)...
1.試行撥改貸制度 從1979年開始,國家進行基本建設投資制度的改革,先在北京、上海、廣東等省市的輕王、紡織等行業選擇一批有還款能力的項目試行撥改貸制度。1982年擴大了試行範圍,1985年全面推開。1986年又做了一些調整,將國家預算內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