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稅還貸是指企業用流轉稅、所得稅歸還專項生產措施貸款。流轉稅主要指產品稅和增值稅。以稅來歸還銀行貸款,等於減少了財政收入。這一政策產生於70年代。自1979年全面實行基本建設投資“撥改貸”後,涉及面更廣。1984年10月實現第二步利改稅後,“以稅還貸”的內容如下: (1) 1983年11月5日以後,企業的各種技術措施貸款,可以用產品稅歸還,但只限於計畫內的製糖工業,以及經國務院和財政部特案批准的項目。此外一律不準用產品稅歸還貸款。(2) 1983年11月5日以前,企業的各種技術措施貸款按下列規定還貸。用產品稅還貸的企業僅限於國營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且必須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財政部規定的,財政部與專業銀行、主管部門聯合發文規定的或者部門徵得財政部同意發文規定的貸款項目方可用稅款歸還貸款。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正式發文允許的也可用稅款歸還。歸還貸款的順序首先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歸還。不足部分需用產品稅歸還的,須按照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經稅務機關批准以後,用貸款項目新增的產品稅歸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以稅還貸
- 定義:用產品稅或增值稅歸還貸款
- 重要性:是國家鼓勵投資的辦法之一
- 時間:197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