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菸酒放開和調整價格後徵收產品稅、專項收入問題的補充規定》在1988.08.10由國家稅務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菸酒放開和調整價格後徵收產品稅、專項收入問題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局
- 頒布時間:1988.08.10
- 實施時間:1988.08.10
7月23日,我局《關於名煙名酒放開價格和部分菸酒調整價格後徵收產品稅、專項收入問題的規定》發布後,一些地區就徵收產品稅、專項收入的具體政策提出了一些問題。為了統一政策,做好工作,現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1988年7月28日起,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啤酒的產品稅一律不得減免。
二、對這次未列入調價範圍的濾咀煙,其每包加價的4分錢,應併入企業實際銷售收入徵收產品稅,但不徵收專項收入。
三、名煙名酒放開價格和部分菸酒調整價格以後,財政部原有的以稅還貸規定繼續執行。生產企業歸還到期貸款必須先用貸款項目新增的利潤、折舊基金歸還;不足部分,可以用老價(即1987年12月31日的價格)和原稅率計算徵收的新增產品稅歸還;再不足的,還可以用這次放開和調整價格後增加的產品稅歸還。
對放開價格的13種名煙實際價格(出廠價)高於“計稅基礎價(出廠價)”的部分,由於徵收的60%的產品稅中有1/3是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在計算還貸時,應按中央財政收入與地方財政收入同比例的原則辦理。
四、專項收入全部作為中央收入,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減免,也不能用於歸還貸款。
五、對一些地區同時放開價格的13種名酒的系列產品,也按對13種名酒的規定徵收產品稅和專項收入,其計稅基礎價(出廠價),可按名酒的計稅基礎價(出廠價)與實際價格(出廠價)的比例計算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名酒系列產 系列產品實際 名酒計稅基礎
品計稅基礎 價格出廠價 × 價(出廠價)
價(出廠價) =——————————————————
名酒實際價格(出廠價)
六、企業以自產的13種酒、省、部優酒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的,應當在移送使用時按照規定徵收產品稅和專項收入。
七、這次調價的甲、乙級捲菸應根據該產品調價前的出廠價格和1986年1月25日財政部發布的《煙類產品稅徵稅辦法》有關徵稅等級的規定加以確定。
八、省優酒是指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政府、有關廳、局、委及省級食品協會組織評定的優質酒;部優酒是指國務院有關部、委及中國食品協會組織評定的優質酒。
省、部優酒,包括新評定的省、部優酒和至今仍保持省、部優稱號的優質酒;不包括計畫單列市政府、有關局、委及行業協會、單位組織評定的優質酒。
九、稅務部門在把計稅基礎價(零售價)折算成計稅基礎價(出廠價)時,當地主管部門不能提供進銷差率的,由稅務部門根據提價前同類產品的實際進銷差率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