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後還貸是指國營企業以其利潤歸還銀行貸款,然後按餘下的利潤額交納國營企業利潤所得稅。在1983年1月實行第一步利改稅時,財政部規定: 企業交納利潤所得稅的稅基或者應交利潤及調節稅的稅基,可在實現利潤中扣除基本建設“撥改貸”的還貸款項和銀行專項貸款的貸款項。為了控制稅前還貸規模,財政部規定,國營企業向銀行申請專項貸款時,必須要有該項目10—30%的自有資金。並需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企業才能在徵收所得稅之前,用貸款項目新增的利潤歸還。企業“稅前還貸”這一方法,實際上用減少財政收入的方法增加銀行利潤。信貸風險實際上由財政承擔,這不利於政企分離和改革的深化。
就是在交納所得稅後用企業自有資金(稅後利潤)歸還銀行貸款本金,利息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