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計委財政廳關於將自治區級“撥改貸”資金本息餘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意見的通知

《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計委財政廳關於將自治區級“撥改貸”資金本息餘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意見的通知》在1997.08.19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計委財政廳關於將自治區級“撥改貸”資金本息餘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8.19
  • 實施時間:1997.08.19
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計委、財政廳《關於將自治區級“撥改貸”資金本息餘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意見》,現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1991年12月9日頒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建設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關於將自治區級“撥改貸”資金本息餘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意見
自治區人民政府:
我國在投資體制改革中曾對部分競爭性項目的投資實行撥款改貸款(簡稱“撥改貸”),同時相應地組建了能源、交通等六大投資公司進行具體操作,並要求地方也能根據改革進程積極實行。這項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把國家的投入作為基金,通過及時回收,滾動使用,保證建設項目能有一個穩定的資金來源,使建設項目走向實行有償使用國家建設資金的管理制度。
我區自1986年至1996年在安排地方統籌投資時,也先後選擇了寧夏煉油廠等75個項目安排了“撥改貸”資金(自1995年起更名為經營基金),總計投資15221萬元,約占同期地方統籌和自治區財政自籌固定資產投資的8.92%。由於未能及時相應組建地方投資公司,缺少具體操作的組織保證,至1990年底“撥改貸”資金的本息分文未能回收。1991年3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寧夏綜合投資公司(基金辦),同年12月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建設基金管理辦法”(寧政發〔1991〕113號),使我區包括“撥改貸”在內的各項基建基金納入了規範化管理的軌道。
寧夏綜合投資公司成立後,開展了有效的工作。在幫助企業加強成本管理的同時,與項目單位補簽了70份經濟契約,並按照契約對“撥改貸”資金進行了回收。至1996年底,共回收“撥改貸”本息3611萬元(其中本金1939萬元,利息1672萬元),占同期應收本息的68.5%,回收的資金根據計畫又及時用於重點工程,有力地支持了我區的經濟建設。國家對各省、市、自治區投資公司的工作成效和作用都給予了充分肯定,我區在自治區七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對投資公司的性質和定位給予了明確規定:“自治區綜合投資公司作為政府投資主體,具有政府出資人的身份”。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入,國有企業改制、建設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各項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等辦法的實行,自治區級“撥改貸”的管理辦法也必須進行相應改革。我們意見:根據使用“撥改貸”資金企業的不同情況,將大部分“撥改貸”資金分別轉為不同管理形式的國家資本金。
寧夏綜合投資公司成立後,開展了有效的工作。在幫助企業加強成本管理的同時,與項目單位補簽了70份經濟契約,並按照契約對“撥改貸”資金進行了回收。至1996年底,共回收“撥改貸”本息3611萬元(其中本金1939萬元,利息1672萬元),占同期應收本息的68.5%,回收的資金根據計畫又及時用於重點工程,有力地支持了我區的經濟建設。國家對各省、市、自治區投資公司的工作成效和作用都給予了充分肯定,我區在自治區七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對投資公司的性質和定位給予了明確規定:“自治區綜合投資公司作為政府投資主體,具有政府出資人的身份”。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並由自治區計委、財政廳聯合行文下達具體核銷辦法。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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