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農業農村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揭陽市農業農村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廣東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揭陽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的指導性檔案。

方案詳情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廣東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揭陽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農業農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揭陽市扶貧開發辦公室牌子。
第三條 中共揭陽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開展“三農”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三農”工作的決策部署。市委農辦同時作為市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設定市委農辦秘書科(市扶貧辦秘書科),負責處理市委農辦、市扶貧開發辦公室日常事務。市農業農村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市委農辦相關工作,接受市委農辦的統籌協調。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參與農業農村經濟與發展重要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推進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村精神文明和農耕文化建設工作落實。指導監督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牽頭負責農村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統籌全市扶貧開發、協調對口幫扶相關工作和老區建設工作。牽頭起草扶貧開發、對口幫扶、老區建設的規範性檔案,擬訂相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扶貧開發工作督查考核評估,指導推動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五)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指導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受權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八)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十)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負責全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一)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市級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二)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四)牽頭開展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境內外農業交流合作,參與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扶貧辦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統籌推進扶貧開發工作。建立健全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體制機制,持續加大強農、惠農、富農力度,紮實推進農業現代化和新農村建設,打贏脫貧攻堅戰。推進扶貧開發政策與民生保障政策有效銜接,補齊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等發展短板,統籌做好對口幫扶和老區建設發展工作。
3、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4、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十七)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1、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
4、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第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內部督辦等工作。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牽頭組織本部門分管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業補貼政策執行。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二)政策法規科。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農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普法宣傳,承擔行政職權事項及機關檔案、契約等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牽頭組織行政審批綜合辦理及行政許可相關工作。牽頭依法行政工作。
(三)發展規劃科。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現代農業發展規劃和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工作。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擬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農村金融管理。
(四)鄉村產業發展與科技教育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擬訂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承擔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
(五)農村社會事業促進科。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統籌推進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推動農村精神文明和農耕文化建設工作落實。
(六)農村改革與經濟管理科。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重大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範工作,牽頭負責農村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宅基地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起草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及政策,指導宅基地管理有關工作。承擔農村固定觀察點調查工作。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扶貧規劃與老區建設科。牽頭起草扶貧開發地方規範性檔案。牽頭擬訂扶貧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貧困對象建檔立卡、動態管理以及扶貧開發宣傳等工作。組織開展扶貧開發工作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擬訂老區建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推動老區建設。
(八)扶貧開發指導科。指導推進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產業扶貧、社會扶貧工作。統籌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統籌協調對口幫扶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市直和中央、省駐揭單位定點扶貧工作。
(九)市場與信息化科。擬訂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重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擬訂農業對外合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指導、協調農業企業境外投資、農業招商引資和農產品出口示範基地建設。指導涉台農業合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完善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承擔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及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工作。
(十一)種植業管理科。擬訂種植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發布農情信息。承擔肥料安全使用、質量監測等監管工作。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設施農業相關工作。參與糧食安全責任制工作。擬訂農作物種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和食用菌。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擬訂農業植物保護、植物檢疫和農藥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農藥監督管理,負責相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農業植物及植物產品檢疫、疫情監測、防控和監督檢查。指導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藥科學合理使用等工作。
(十二)畜牧與飼料科。擬訂畜牧業、飼料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推動標準化生產、規模養殖,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承擔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擬訂畜禽種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種畜禽、蠶種。
(十三)獸醫與屠宰管理科。擬訂獸醫、畜禽屠宰行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承擔執業獸醫、動物診療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預警管理。組織指導重大動物疫病控制。指導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和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
(十四)漁業管理科。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承擔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水生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劃定、建設和管理。 擬訂漁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布局調整和標準化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指導漁船、漁港工作。指導水生動植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指導港澳流動漁民工作。
(十五)農田建設與農業機械化管理科。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政策和規劃、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組織農機安全監理。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
(十六)農業綜合執法監督科。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市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農業(含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重大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受理農業違法行為舉報並依法處理。組織編制、檢查和督促實施農業突發事件應急專項預案。承擔農業突發事件預警評估、風險排查、應急演練、協調處置工作。牽頭組織農業防災減災工作,協調組織農業應急物資、資金保障。指導監督農業行業和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協調縣(市、區)農業應急工作。
(十七)人事科。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鑑定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第六條 市農業農村局行政編制47名(含市委農辦秘書科編制),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市委農辦、市扶貧辦專職副主任1名(副處級),總農藝師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9名(含市委農辦秘書科科長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4名。
暫保留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第七條 市漁政執法隊伍劃歸市農業農村局管理,其機構設定形式、規格暫維持不變。
第八條 市農業農村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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