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換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指南

揚州市換領居民身份證是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居民可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受理點辦理。

法律依據,辦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機構,辦理時限,辦理費用,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辦理條件

(一)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
(二)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

辦理材料

(一)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二)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三)原居民身份證
(四)公安機關要求提交的相關證明

辦理程式

(一)公民符合上述條件,可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換領居民身份證申請。
(二)辦理換領手續,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採集人像信息,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舊證。
(三)繳納證件工本費。
(四)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的派出所領取證件。代領證件的須出具申辦人《代領證件委託書》,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並在申辦人的《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籤名確認,填寫本人公民身份號碼。

辦理機構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居民可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受理點辦理。

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辦理費用

對申請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但損壞換領的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注意事項

公民在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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